四、计算题(30分)
试请根据以下协议条款,协议日期为2012年7月21日,计算出截止2013年7月21日,乙方应偿还甲方的债务金额;若2013年7月21日前,乙方未能偿还甲方本息,试请计算截止2014年3月21日、7月21日、9月21日,乙方应偿还甲方的债务金额。并试请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分析合同条款。
1 标的债权的金额及支付
1.1 根据《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向甲方清偿完毕标的债权,即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的补足资金全额划付至甲方指定的信托财产专户:
补足资金=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总额+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总额×50%×R1×D1/360+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总额×50%×R2×D2/360-信托财产专户内已收到的特定资产收益款
(D1=D2=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至乙方支付完毕补足资金之日止之间的天数,如D1≤360,则R1=18%,如D1>360,则R1=36%;如D2≤720,则R2=18%,如D2>720,则R2=36%)
1.2 现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对上述标的债权的支付时间及进度作如下调整:乙方应分两部分向甲方偿还标的债权,即标的债权A和标的债权B。
1.2.1 标的债权A的偿还
标的债权A的金额=3亿元+3亿元×R1×D1/360;
其中:D1=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满12个月之日起至乙方偿还完毕标的债权A之日止之间的实际天数,若D1<180,则按180天计算,R1=36%
乙方应按照如下进度分期向甲方偿还标的债权A:
| 偿还期 | 偿还时间 | 偿还金额 |
第一期 |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0日内 | 3,400万元 |
第二期 | 2013年1月21日之前 | 2,000万元 |
第三期 | 2013年7月21日之前 | 标的债权A的金额-此前已偿还债权A金额 |
1.2.2 标的债权B的偿还
标的债权B的金额=【6600】万元+3亿元+3亿元×R2×D2/360;
其中:D2=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满12个月之日起至乙方偿还完毕标的债权B之日止之间的实际天数,如D2≤360,则R2=18%,如D2>360,则R2=36%
乙方应按照如下进度分期向甲方偿还标的债权B:
(1) 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12个月之对应日(即2012年【7】月【21】日)前,乙方应偿还的部分标的债权B金额=【6600】万元;
(2) 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18个月之对应日(即【2013】年【1】月【21】日)前,乙方应偿还的部分标的债权B金额=3亿元×18%×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满12个月之日起至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满18个月之日止之间的实际天数/360;
(3) 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24个月之对应日(即【2013】年【7】月【21】日)前,乙方应偿还的剩余标的债权B金额=3亿元×(1+R2×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满18个月之日起至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满24个月之日止之间的实际天数/360)。
1.3 乙方应按照上述第2.2条约定将标的债权分期偿还至甲方指定的信托财产专户。
2 违约责任
2.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陈述和保证并对本协议的履行产生影响 或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其他约定的,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或其他相关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的违约责任。
2.2 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履行支付义务,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为应划付而未划付金额的万分之五,直至乙方履行完毕其资金支付义务之日止。
2.3 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或编号为【P2011M12A-WHHZ-009-2】的《项目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支付本协议第2条规定的全部标的债权A和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