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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3
       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中明确,相关措施防范风险向保险业传递,维护行业安全稳定,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对于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的管理,保监会采取间接监管模式,通过依法对保险公司采取监管措施并获取相关信息,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信息共享等,全面监测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的风险。
  据了解,《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是指保险公司对其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不属于保险类企业的境内外公司。主要包括四类:一是银行、证券和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二是承担保险公司部分职能的共享服务类公司;三是投资保险业上下游产业链形成的关联产业公司;四是其他无业务相关性的公司。
  监管方面,《办法》还规定了保险公司进入非保险业务领域应当履行的程序和应当满足的条件,明确了保险公司退出非保险业务领域的具体情形,建立了保险公司报送非保险子公司信息的统一报告机制。通过上述监管要求,不断健全对非保险子公司的风险监测机制,力争实现对保险公司风险的全面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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