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分析房地产开发相关问题,现在有一个疑问,盼望高手解答。
在房地产开发建设实施阶段,开发企业和施工单位是否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盼解答!本人认为是委托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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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发企业与施工单位未签订合约前,可以用委托-代理来设计合约。
在开发建设阶段,就应该是履行合约了,委托和代理关系处在实施过程中。如果这时候可能存在的就是所谓的监督“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问题了。换句话说就是甲方与乙方的契约关系。
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通过投标获得土地使用权,然后建设楼盘出售,这就是房地产开放公司的经营项目。 楼盘未出售之前,公司是业主。出售以后,住户是业主。一般说业主是指房产的拥有者,他们是房产开发公司的服务对象或上帝,其中不少人成了房奴。 房地产公司对楼盘的设计由设计院承担。设计院是专门从事各种设计的企业,包括桥梁住宅厂房机器设备以及房地产开发公司楼盘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计一般都由建筑设计院承担。 楼盘的建筑由建设单位承担(一般采取总承包办法),与房开发生合同关系。建设单位再把工程分解,分别承包给施工单位或施工队,双方也使合同关系。 总之,这是一个彼此由分工联系和利益关系结成的共同体。 省一建是建筑公司,但如果由自己施工,也可以称为施工单位。所有的建筑公司都一样。
不是委托代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