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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0
    为进一步放开保险资金投资领域,优化资产配置结构,日前,保监会印发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保险资金投资的优先股,应当具有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等级。《通知》要求逐步建立企业和行业内部的优先股信用评估机制。
 《通知》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优先股,应当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优先股的信用等级,原则上应当低于最近普通债项至少两个等级或者次级债项至少一个等级(两者同时存在的,遵循孰低原则)。发行方最近发行普通债项或者次级债项已经经过前述机构评级并存续的,优先股的信用等级可以按照上述原则由评级机构直接确定。同时,保险资金投资的优先股,应当符合内部信用评估要求。
  除了在交易对象上设定条件外,在险资投资程序上,《通知》也提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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