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法学家制定经济法是依据经济学的成果,还是立法者自己的观点;也不知道,经济学家每天在干什么,是文字和数字游戏么。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有著名的目的学派。我相信经济学也应有它的研究目的。综观今天中国的建设思想来看,其实也有不少仍然维持在西方过去时代的思想。
就国有企业来说,国有化也绝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产物,这也应是西方社会法学流派的成果之一,英国、法国、德国在法律社会化进程中,一直到今天都试图在垄断行业中进行尝试。我曾经十分相信主流经济学家的关于我国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的论调,认为关键要解决法制环境建设。后来,我终于明白,由于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这个铁的历史和社会现实(从法律的社会化发展来看,西方发达国家又何偿不是在逐步迈向社会主义,德国魏玛宪法早就在宣称自己是社会主义),而且国企财产也是广大工人群众用极低工资和汗水建立起来的,这种历史渊源,我相信无论怎么进行国企改革,这项财产都是全体中国人民的。我曾经思考过,是不是可以考虑将这个财产还归给中国共产党,由党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义务。但又感到成为党产,有可能缩小财产所有者的范围。现在看来,政府只是根据社会契约受托行使管理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我认为我国国企并不存在所谓所有者缺位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代理问题,这也主要在代理的技术风险和道德风险的规避问题,以及激励等问题。作为经济学和法学研究,就是要以最低成本、最大效益来解决它。当然,法制也不是万能的良药。
我曾经上过人大法学院的网站,个人感觉不如本站远甚。
就拿本文来作为对楼主的答复吧,希望学友们讨论。本人喜爱新鲜、自由、争论的学术空气。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1-11 19:21:04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