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版块 我的主页
论坛 经济学人 二区 学术道德监督
2014-10-25 21:09:12
赶紧向有关单位举报吧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4-10-25 22:05:02
Edwardu 发表于 2014-10-25 08:14
看来中国农大有传统呀,前有李宁,现有。。。
这个攻击学校不太好吧。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4-10-25 22:11:20
感觉这个说得有道理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4-10-25 23:33:50
对于学术抄袭,各位参与者都有较为一致的观点,但能否这样问?
谁错了?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4-10-26 00:49:54
明秀南 发表于 2014-10-25 23:33
对于学术抄袭,各位参与者都有较为一致的观点,但能否这样问?
谁错了?
肯定是他错了,不用理会其他人,如果你是局外人笑笑也就算了,可是你是受害者,涉及到你的利益了,所以说你就知道应该怎么做了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4-10-26 09:02:09
panlinwei2000 发表于 2014-10-24 21:37
什么是科研?科研的意义在于哪里?我们又为什么做科研?全都是生活!千万别当真,否则你就输了。没什么针 ...
你应该退出科研 到别的地方混吃混喝

别的地方问题不大,科研有其指导意义,错就错一片。

你生活难,可是赖在科研领域你的生活不是会变更难?搞点销售什么的吧。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4-10-26 09:07:00
panlinwei2000 发表于 2014-10-24 19:36
不要这样,大家都是混碗饭吃,认真了大家都没饭吃了
你抄了几篇了?我来找找线索,看能不能举报你

而且你这说法不对, 是认真了没本事的没道德的就没饭吃了。

你, 需要担心吗?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4-10-26 09:31:16
嗯 我会关注下这个研究 看看会不会有抄袭 这个明显有不小的实际意义 如果有抄袭胡扯的话 误国误民 就是骗钱的 不可允许

14XJL004        西部项目        理论经济        基于ZF行为边界界定的ZF行为与金融市场的契合机制研究        2014-06-15        潘林伟        中级

西部项目,作者坐镇重庆交通大学 ,有天时地利,应该会有不错的成果吧。

如果再吹嘘混饭论故对学术腐败持容忍或纵容鼓励态度,我可就真的闲着没事去翻一些老本了。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4-10-26 11:32:06
lingxiyizhi 发表于 2014-10-25 10:49
建议你还是拉他一把吧,现在不拉,以后可就晚了。
……………………
不认识阿,不好乱说的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4-10-26 14:30:12
hcc2004 发表于 2014-10-25 12:44
我感觉此事必有蹊跷:第一,此文章分别由王某某发表于《长江流域**》2013年第10期,其收稿日期为2013年1月; ...
是很蹊跷:1、本科生,在无项目资助的情况下,从北京到遥远的云南调研完成大量的数据收集,然后完成复杂的数据分析?2、不知该本科生是什么专业,为何会与专门从事资源与环境经济学的王某做出完全一样的东西?3、杨某未必是抄袭,但花钱购买论文的嫌疑很大,而王某在投出论文后,已非能控制了论文的命运了,那么是哪个杂志社出卖了投稿人,又坑害了买稿人?
其实也不蹊跷,抄袭者永远都不能成为原作者!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4-10-26 14:34:02
hcc2004 发表于 2014-10-25 12:44
我感觉此事必有蹊跷:第一,此文章分别由王某某发表于《长江流域**》2013年第10期,其收稿日期为2013年1月; ...
是很蹊跷:1、本科生,在无项目资助的情况下,从北京到遥远的云南调研完成大量的数据收集,然后完成复杂的数据分析?2、不知该本科生是什么专业,为何会与专门从事资源与环境经济学的王某做出完全一样的东西?3、杨某未必是抄袭,但花钱购买论文的嫌疑很大,而王某在投出论文后,已非能控制了论文的命运了,那么是哪个杂志社出卖了投稿人,又坑害了买稿人?
其实也不蹊跷,抄袭者永远都不能成为原作者!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4-10-26 20:50:35
凰悬翳 发表于 2014-10-25 10:44
我也是农大经管院的学生,按院里的情况,感觉他可能是为了争取学术保研的机会才这样做的,
地理所那边接受 ...
胆子可真不小,开除了一个博士也不管用,只是为什么要抄呢,第二作者可是出身名门,难道要保地理所吗?这次可是砸脚了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4-10-26 20:52:46
花样作死 发表于 2014-10-25 16:20
有的论文好像提前几个月就可以在网上查到吧
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恰恰是这样一个期刊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4-10-26 20:57:12
Resilience 发表于 2014-10-26 14:34
是很蹊跷:1、本科生,在无项目资助的情况下,从北京到遥远的云南调研完成大量的数据收集,然后完成复杂的 ...
让学校跟他要原始问卷,找个人录入数据用这个模型回归一下就行了,相信农大不会姑息迁就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4-10-27 12:00:51
Resilience 发表于 2014-10-26 14:34
是很蹊跷:1、本科生,在无项目资助的情况下,从北京到遥远的云南调研完成大量的数据收集,然后完成复杂的 ...
你所说的是可能就是事实的真相,但也有可能不是事实真相,我们不能对人进行有罪推定(我不是说你对杨某进行有罪推定),也不能以线性思维去面对一个出现的我们并不很了解的事情。比如:你所说的第“1”点,有没有可能是这样的情况,杨某的老师与云南那边有合作,把杨安排过去参与了该项目?你所说的第"2"点,有没有可能该本科生就是从事这一方面的学习和研究的?你所说的第"3"点,不排除有这可能,但这决不是这一种可能,可能的情况有很多种的。杨到底是不是抄袭别人的或买的(买其实一定程度上也可说是抄袭别人的)还真不好说。但你有一定说的没错,“抄袭者永远都不能成为原作者”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4-10-27 19:23:36
hcc2004 发表于 2014-10-27 12:00
你所说的是可能就是事实的真相,但也有可能不是事实真相,我们不能对人进行有罪推定(我不是说你对杨某进 ...
话说很少老师让本科生干这活吧,农大经管院研究生大把大把,而且也不缺钱。这个领域也只有少数几个人在做,很简单的办法,原始问卷,只要涉及计量的,重新用数据验证一遍,真伪便知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4-10-27 20:11:07
其实我很好奇 刊物难道不查重吗?!!!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4-10-27 20:15:01
CHEN在天 发表于 2014-10-25 09:18
是谁说的知网一定会查重 ?妈蛋根本就不查重
我也对查重心生质疑。这原本查重就可以解决地呀!奇怪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4-10-27 23:07:38
lyx396529 发表于 2014-10-27 19:23
话说很少老师让本科生干这活吧,农大经管院研究生大把大把,而且也不缺钱。这个领域也只有少数几个人在做 ...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 ... ;page=1#pid27090931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4-10-27 23:09:55
hcc2004 发表于 2014-10-27 12:00
你所说的是可能就是事实的真相,但也有可能不是事实真相,我们不能对人进行有罪推定(我不是说你对杨某进 ...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 ... ;page=1#pid27090931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4-10-27 23:10:47
dangfl 发表于 2014-10-25 18:44
能直博的话,应该也是很有才的,估计有客观因素吧。抄袭不是好事情,但我们要用宽容的心来看待,如果因为一 ...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 ... ;page=1#pid27090931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4-10-27 23:11:50
laolang415 发表于 2014-10-25 16:56
这个有点过分了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 ... ;page=1#pid27090931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4-10-27 23:13:33
zhangfeng214 发表于 2014-10-25 14:12
本科生,算啦,要是硕士博士论文抄袭,才应该往死了举报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 ... ;page=1#pid27090931
此学生已入中科院直博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4-10-27 23:14:40
hcc2004 发表于 2014-10-25 12:44
我感觉此事必有蹊跷:第一,此文章分别由王某某发表于《长江流域**》2013年第10期,其收稿日期为2013年1月; ...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 ... ;page=1#pid27090931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4-10-27 23:15:18
W¤就是→我 发表于 2014-10-25 13:04
这个确实,其实,对于教师和科研人员们又何尝不是如此,只要有利益在,对于那些通过正常合理合法的方式 ...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 ... ;page=1#pid27090931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4-10-27 23:16:17
我想问楼主举报了吗?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4-10-28 00:21:18

关于楼主明秀南观点的3点质疑。路见不平,必拔刀相助。

  看了此人最近的一篇帖子,有诸多疑点,概括如下。

1 没有证据凭空捏造。楼主并没有拿出直接并有说服力的证据,说明谁是抄袭者。更多是靠凭空的想象,如:(以这样一篇论文需要进行大量的实地调查、收集大量的数据进行分析,若是没有课题资金资助难以完成,地处北京高校的一位本科学生能来有能力来完成呢?)楼主原话,楼主的意思是,没有钱离得又远,我就敢说你抄袭。原来楼主是以有木有钱来判断的能不能写成一篇文章的。那么你又是通过什么方式判断杨某的经济能力呢?

2混淆视听不许质疑。当有会员对楼主提出质疑时,又马上混淆会员HCC2004的对楼主的质疑,如(较好的期刊投稿需要初审、外审等一系列程序,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期刊与作者都难以有效监管,那么就很有可能产生剽窃学术知识的问题)楼主的对于不同观点敷衍程度可见一斑,并没有给出合理解释。问题关键所在:杨某投稿时,文章还没发表,请问楼主,去哪里能抄袭一篇尚未发表的文章?请拿出有力证据,不要混淆广大会员的视听。

3蓄意诽谤触犯法律。楼主说:发帖并无任何针对个人与学校单位的意思,只是让我们去关注目前科研反腐,反伪环境下科研的所存在的一个事实。楼主称,不针对个人单位,却在没有证据的前提的下,恶意攻击他人,如:中国农业大学优秀学生,抄袭这么严重。更有楼主熟悉会员一起蓄意诽谤如:会员:征夷大将军 分别在83楼,84楼声称(我知道了,为什么楼主这么激动,原来楼主是实名的,楼主也是云南大学发展研究院,和被抄袭者同单位的。 我又发现,楼主和被抄袭者用的是同一个基金号,可见被抄袭者可能是楼主的导师 )那么问题来了,你怎么知道谁抄袭了谁呢?更有9楼会员:李攀,各种回复各种支持楼主观点,言语之恶毒,让人想起长舌妇。

如果他们认定抄袭,损害了楼主的利益。为什么不走正规渠道。他们躲在这里蓄意攻击,背后一定有见不得人的勾当。

楼主已经涉嫌触犯法律,请自求多福。

关于楼主的IP,会员征夷大将军声称楼主来自云南大学发展研究院。据我所掌握的信息,暂不认同该会员的观点。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4-10-28 00:23:50

关于追责: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司法解释:20139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4-10-28 00:33:04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4-10-28 00:34:26
楼主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说点什么

分享

加微信,拉你入群
微信外可尝试点击本链接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