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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2

赌博是不是犯罪?赌博罪应不应该取消?这种观点早在N年前当澳门赌博、香港跑马六合彩、大陆福彩体彩推出时就已经有人提出。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先引用一下现有法律法规关于赌博罪的有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严厉禁止下列行为:(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赌博罪主要由以下要件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开设赌场营利包括两种方式:其一是开设赌场者不直接参加赌博,以收取场地、用具使用费或抽头获利;其二是开设赌场直接参加赌博,如设置游戏机、吃角子老虎等赌博机器或者雇用人员与顾客赌博。只有“开设赌场”的人,即赌场老板或合伙开办经营赌场者才应构成犯罪,普通雇员不属于开设赌场的人。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以上摘自百度知道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38173785.html)

 

当前的热点问题,即是北大教授与某财经评论员就深圳房价的赌局。追究起来,第一被告应该是参与炒作的媒体,第二被告是评论员牛刀。

而北大的徐教授因为自己一直不认同“赌”的说法,一直强调是学术问题,因此虽然是事件主角,但列为赌博罪被告有点不妥。

第一被告“媒体”已经具备作为“堵头”的一切要件:聚众——全国关注此事的人数不胜数、提供场所——报纸、网页等大力支持和起哄、影响和败坏社会风气——让全国人民感到赌博是可以不受法律追究的、抽头——无论教授还是评论员谁输,它都可以得到整版的广告收入、主观故意等等。

牛刀虽是第一主角,是赌局的主动叫板者,但是因为自己没有获得直接钱财收入,仅仅是博取功名利益,所以列为第二被告较为适宜。

此事在媒体上公然以“赌局”示众,“赌”字满天飞,已经极大地挑战了关于赌博的法律和法规的严肃性。

因为法律被戏弄,因此有人(此人的职业是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更变本加厉,公开在互联网上提出要和北大教授再赌一局,而且主动提出把赌资筹码加到了100万元人民币。显然,这又是一起自我炒作,因为一直不认同的“赌”、被认为是被人利用和被戏弄的北大教授这回100%是不会理会这次叫板的。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5c1c4c01009z78.html

会不会有人对此公开设赌的行为提出“公诉”建议?建议会不会被采纳?法律界也作壁上观说明什么?赌博罪会不会逐步放宽处罚直至被取消?

大家不妨拭目以待。

欢迎法律界人士或者熟悉法律的网友跟帖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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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4 18: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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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4 18:30:00

我居然打了3遍才发成功,[em16][em16].

营"利"为目的,这个“利”是专指金钱等带有货币性质的实物还是泛指所有利益呢?

比如说一个人和另一个人赌命,这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么?(先不是说刑法方面的)

我不是学法律的,要是有法律的来说说就好了。

至于”该不该取消“我觉得就有意思了。

好像这全取决于人的主观意志,(其实也不奇怪因为法律好像这本来就是主观产物)

就像荷兰允许嫖妓,澳门,拉斯韦加斯允许赌博。

既然这些国家和地区取消了”赌博罪“,我们国家取消也不也是有可能的哦。

我是有疑问的,为什么赌马,赌球就允许呢,难道还能分出一个赌的”程度“不成。

还是那个”博“字有什么特殊含义,这么说涉及了翻译和文学等问题咯,中国文化博大精深啊。(没其他意思)

呵呵[em05][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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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4 17:19:00
这还不是和历史一样---面团,看你怎么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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