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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3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一)TRIPS协议简介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可以说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
   TRIPS把已有的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分为3类:①基本完全肯定、要求全体成员必须遵守并执行的国际公约。这类国际公约共有4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TRIPS对这4个国际公约的个别条款作了修改和保留,它要求WTO全体成员要遵守和执行上述四个公约。②基本完全肯定、要求全体成员按对等原则执行的国际公约,这类国际公约共有十余个,主要是《巴黎公约》的子公约。③不要求全体成员遵守并执行的国际公约。凡是TRIPS没有提到的、也不属于上述两类的国际公约,均不要求全体成员遵守并执行,主要有《世界版权公约》、《录音制品公约》等。
   TRIPS协议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了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并且将关贸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原则和规定延伸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它不但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和保护措施,还强化了协议的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把履行协议保护产权与贸易制裁紧密结合在一起,同时设置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监督本协议的实施。
  (二)TRIPS协议的目标、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
   1.目标
   TRIPS协议的序言说明了本协议的目标:为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阻力,有必要促进对知识产权进行充分、有效的保护,保证知识产权执法的措施与程序不至于变成合法贸易的障碍。
   2.一般规定与基本原则
  (1)知识产权的范围
   TRIPS协议规定知识产权的范围是: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2)与其他知识产权公约的关系
   TRIPS协议的规定,不得有损于成员之间依照《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己经承担的义务。
  (3)国民待遇原则
  各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对其他成员的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本国国民。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允许在某些情况下以互惠原则代替国民待遇原则;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而言,国民待遇仅适用于本协议所规定的权利;一些司法和行政程序,例如,必须在一成员管辖范围内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托代理人,也可以成为国民待遇的例外。
  (4)最惠国待遇原则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某一成员提供其他国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适用于全体其他成员的国民。把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WTO的创造。也许正因为这一点,这个原则有更多的例外,即来自一般性的而非专门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协助或法律实施国际协定的优惠;来自《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的互惠性保护;本协议未规定的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权;WTO成立前的知识产权协议所产生的优惠。
  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还有一个总的例外,即这两个原则不适用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下订立的有关取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多边协定中所规定的程序。
  (5)其他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是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生产者与技术知识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成员可在其国内法律和条例的制定或修订中,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公众的健康与发展,以增加对其社会经济与技术发展至关紧要的领域中的公益;成员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防止借助国际技术转让中的不合理的限制贸易的行为。
  (三)有关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利用标准
   1.版权与邻接权应遵守《伯尔尼公约》的规定。版权与邻接权的范围包括:
  (1)《伯尔尼公约》所指的“文学艺术”: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例如,书籍、演讲、戏剧、舞蹈、配词、电影、图画、摄影作品、地图等。
  (2)计算机程序与数据的汇编。
  (3)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及广播组织权利。
  版权的保护期,自其创作或出版期不得少于50年;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权利应至少保护50年;广播组织的权利应至少保护20年。
   2.商标
  商标为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这些标记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案、颜色的组合。这些标记应能够作为商标获得注册。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专有权,以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而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去标识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驰名商标应受到特别的保护,即不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也不得使用他人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确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时,应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程度,包括在该国因促销而获得的知名度。
  商标的首期注册及各次续展注册的保护期,均不得少于7年。商标的续展注册次数应系无限次。如以未使用为由撤销注册商标,则必须是连续3年未使用。
   3.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系指下列标志:标识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各成员应对地理标志提供保护,包括对含有虚假地理标志的商标拒绝注册或宣布注册无效,以防止公众对商品的真正来源产生误解或出现不公平竞争。
   TRIPS协议对葡萄酒和白酒地理标志提供了更为严格的保护。对于“虚假地表明”产品来源于某地的地理标志,即使不会对公众产生误导,不是不公平竞争,也不得用于葡萄酒和白酒。
   4.工业品外观设计
  应对新的或原创性的独立创造的工业设计提供保护。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所有人,有权制止第三方未经许可而为商业目的制造、销售或进口带有或体现有受保护设计的复制品或实质性复制品之物品。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期应不少于10年。
  纺织品设计具有周期短、数量大、易复制的特点,因此对纺织品设计给予保护的条件,特别是费用、审查和公布方面的条件,不得影响这些设计获得保护。
   5.专利
  一切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无论是产品发明还是方法发明,只要其新颖、含创造性并可付诸工业应用,均可获得专利。但如果某些产品的商业性开发会对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产生不利的影响,包括对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则各成员可以不授予专利。另外,对人类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除微生物外的植物和动物,以及除非生物和微生物外的生产植物和动物的主要生物方法,也可不授予专利权。但植物新品种应受到专利或其他制度的保护。
  专利所有人享有的专有权。对于产品,应有权制止第三方未经许可制造、使用、提供销售、销售,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产品;对于方法,应有权制止第三方未经许可使用该方法的行为,以及使用、提供销售、销售或为上述目的进口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各成员的法律可以允许未经权利所有人授权即可使用一项专利,包括政府使用或政府授权其他人使用(即强制许可、非自愿许可),但必须有严格的条件,并受到严格的限制。例如,授权应一事一议;只有此前在合理时间内以合理商业条件要求授权而未成功,才可申请强制许可;授权应给予适当的报酬。
  专利保护期不少于20年。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Topographies)
  应按照《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保护。各成员应禁止未经权利持有人许可的下列行为: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含有上述集成电路的物品。
  保护期为10年,从注册或首次付诸商业利用起计算。
   7.对未披露的信息的保护
  未披露过的信息属于秘密,并非通常从事有关该信息工作之领域的人们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具有商业价值;为保密已采取合理措施。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有权防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披露、获得或使用该信息。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是指违反合同、违背信任,以及第三方明知或因严重疏忽未知其信息的获得是以这种方式实现的。
  为获得药品或农药的营销许可而向政府提交的机密数据也应受到保护,以防止不公平的商业利用。
   8.对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例如,独占性返授(即技术的转让方要求受让方将其改进的技术的使用权只授予转让方,而不得转让给第三方)、禁止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强迫性的一揽子许可(即技术的转让方强迫受让方同时接受几项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可能对贸易具有消极影响,并可能阻碍技术的转让与传播。各成员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或控制这些行为。有关成员还可就正在进行的限制竞争行为和诉讼进行磋商,以在控制这些行为方面进行有效的合作。
  (四)知识产权执法
   1.知识产权执法的一般义务
  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措施,是TRIPS协议的另一个主要目标。TRIPS协议对各成员的司法制度提出了总体要求。
  (1)各成员应保证其国内法中含有本协议规定的执法程序,以便对任何侵犯受本协议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有效行动,包括采取及时防止侵权的补救措施及遏制进一步侵权的救济措施。实施这些程序时,应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并为防止有关程序的滥用提供保障。
  (2)有关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应公平和公正。这些程序不得不必要地烦琐或费用高昂,也不应规定不合理的时限或导致无端的迟延。
  (3)对一案件是非曲直的裁决,最好采取书面形式并陈明理由,并在合理的时间内至少告知诉讼当事方。对一案件是非曲直的裁决只有待有机会听取各方对证据的意见后方可做出。
  (4)诉讼当事方应有机会要求司法部门对行政终局决定进行审议,并在遵守一成员法律中有关案件重要性的司法管辖权规定的前提下,有机会要求至少对初步司法决定的法律方面进行审议。但是,对刑事案件中的无罪判决各成员没有义务提供审议机会。
  (5)本协议并不设定任何建立与一般法律执行体系不同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的义务,也不影响各成员执行一般国内法的能力。在实施知识产权与实施一般法律的资源分配方面,本协议也不设定任何义务。
   2.民事法律制度
  (1)公平和公正的程序
  各成员应向权利持有人提供有关执行本协议下任何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程序。被告有权获得及时和充分详细的书面通知,包括起诉的依据。应允许当事方由独立的法律辩护人代表出庭,且关于强制性本人出庭的程序不应规定过于烦琐的要求。该程序的所有当事方有权陈述其权利要求并出示所有相关证据。该程序应规定一种识别和保护机密信息的办法,除非如此规定会违反现行宪法的要求。
  (2)证据
  如果一当事方出示了由其合理获得的足以支持其权利要求的证据,并指明与证实其权利要求有关的证据在对方控制之下,司法部门有权在保证机密信息受到保护的条件下,命令对方出示该证据。
  如果诉讼一方在合理期限内自行且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以其他方式表示不提供必要的信息,或明显阻碍与某一实施行动有关的程序,一成员可授权司法部门基于向其出示的信息,包括由于未得到必要信息而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方提出的申诉或指控,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初步或终局裁决,但应向各当事方提供机会,就指控或证据进行陈述。
  (3)禁令
  司法部门有权责令一当事方停止侵权,特别是有权在清关后立即阻止那些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入其管辖内的商业渠道。但如果受保护的客体是在某人知道或有合理的根据应当知道从事这些客体的买卖会构成知识产权侵权之前获得或订购的,各成员没有义务赋予上述授权。
  (4)损害
  对已知或有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的活动系侵权的侵权人,司法部门有权令其向权利人支付足以补偿他因侵权所受损害的损害赔偿金。
  司法部门还有权令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有关费用,包括相应的律师费用。在特定情况下,即使侵权人不是已知或有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的活动系侵权,各成员也可授权司法部门令其退还利润和∕或支付法定的赔偿金。
  (5)其他补救
  为了有效地遏制侵权,司法部门有权在不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下令将被发现侵权的货物清除出商业渠道,以避免对权利持有人造成任何损害,或者下令将其销毁,除非如此会违背现行宪法的要求。司法部门还有权在不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把主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材料和工具清除出商业渠道,以便将发生进一步侵权的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在考虑这类请求时,应考虑侵权的严重程度和给予的补救及第三方利益之间的均衡。对于假冒商标货物,除了例外情况,仅仅除去非法贴上的商标并不足以允许该货物进入商业渠道。
  (6)获得信息的权利
  各成员可规定,司法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告知权利持有人有关参与生产和分销侵权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的身份,以及他们的分销渠道,除非这与侵权的严重程度不成比例。
  (7)对被告的补偿
  如应一当事方请求采取了相应措施而该当事方滥用有关执法程序,司法部门有权责令该当事方向受到错误禁止或限制的当事方就因这种滥用而遭受的损害提供足够的补偿。司法部门还有权责令该申请当事方向被告支付包括相应的律师费用在内的辩方费用。
  在有关知识产权的任何保护或法律的执行方面,只有在执行法律过程中采取或拟采取的行动是出于善意的时候,各成员才可免除公共部门和其官员应承担的采取适当补救措施的责任。
   3.行政法律制度
  如果根据案情执行行政程序的结果是命令进行任何民事补救,则此种程序在实质上应符合与上述民事程序相当的原则。
   4.对边境措施的特别要求
  (1)海关的暂停放行
  各成员应按下述规定制定有关程序,使权利持有人在有正当理由怀疑假冒商标或盗版货物有可能被进口时,能够向行政或司法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当局暂停放行这些货物进人自由流通。只要符合本协议的要求,各成员可允许针对涉及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货物提出这种申请。各成员也可制定关于海关当局暂停放行从其境内出口的侵权货物的相应程序。
  (2)申请
  任何援用上述程序的权利持有人应按要求提供充分的证据以使主管部门相信,根据进口国法律,可以初步断定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侵犯,并提供有关货物的详细说明以便海关当局容易辨认。主管部门应在一合理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已受理其申请,并在主管部门已做出决定的情况下,告知海关当局将何时采取行动。
  (3)保证金或相当的担保
  主管部门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主管部门并防止滥用程序的保证金或相当的担保。这种保证金或相当的担保不得不合理地妨碍诉诸这些程序。
  海关根据非司法或其他非独立当局的决定对涉及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未公开信息的货物暂停放行其进入自由流通,而下述暂停放行的期限在享有正式授权的部门未给予临时补救的情况下已经到期,而且有关进口的所有其他条件已得到满足,则货物的所有人、进口商或收货人有权在为任何侵权交纳一笔足以保护权利持有人的保证金后,按照协议规定的条件,提出申请,要求放行该货物。保证金的支付不妨碍给权利人的任何其他补救,而且如果权利人在一合理期限内未行使诉讼权,则该保证金应予发还。
  (4)暂停放行的通知
  进口商和申请人应被及时告知,有关货物已被暂停放行。
  (5)暂停放行的时限
  如果在申请人被告知暂停放行后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时间内,海关未被告知除被告以外的一当事方己就裁定案件是非曲直提出诉讼,或者未被告知经正式授权的部门已采取临时措施延长货物暂停放行的期限,则该货物应予放行,只要有关进口或出口的其他所有条件都已得到满足;在适当情况下,这一时限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如果已就裁定案件是非曲直提起诉讼,则在被告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应进行复议,包括由被告行使陈述权,以在合理期限内决定这些措施是否应予以修正、撤销或确认。但在根据临时司法措施暂停或继续暂停放行货物时,下述临时措施中的第六款的规定应适用。
  (6)对进口商和货物所有人的补偿
  有关部门有权责令申请人向因被错误地扣押货物或因扣押超过期限已予以放行的货物而遭受损失的进口商、收货人和货物所有人支付适当的补偿。
  (7)检验和获得信息的权利
  在不妨碍保护机密信息的情况下,各成员应授权主管部门向权利持有人提供足够的机会要求海关对扣押货物进行检验以证实权利持有人的权利要求。主管部门还有权给进口商提供相应的机会对该货物进行检验。各成员可授权主管部门在对一案情已做出肯定的裁决的情况下,向权利人通报发货人、进口商和收货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所涉及的货物数量。
  (8)职权内行动
  如果各成员要求主管部门主动采取行动,并根据其获得的初步证据对有关正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暂停放行,则主管部门可在任何时候向权利持有人索取任何有助于行使这些权利的信息;进口商和权利持有人应被立即告知暂停放行的行动。如果进口商向主管部门就暂停放行提出上诉,有关暂停放行应符合上述暂停放行的期限;在采取或拟采取的行动是出于善意的情况下,各成员可免除公共部门和其官员应承担的采取适当补救措施的责任。
  (9)补救
  在不妨碍权利持有人享有的其他行为权利并在被告有权要求司法部门进行复议的情况下,主管部门有权根据上述民事程序中“其他救济”所规定的原则命令销毁或处理侵权货物。对假冒商标货物,主管部门不得允许侵权货物在未作改变的状态下再出口或对其适用不同的海关程序,但例外情况除外。
  (10)微量进口
  对旅客个人行李中夹带的或在小件托运中运送的非商业性质的少量货物,各成员可不适用上述规定。
   5.刑事法律制度
  各成员应规定刑事程序和处罚,至少将其适用于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或版权案件。可使用的补救手段应包括足以起威慑作用的监禁和∕或罚金,处罚程度应与适用于同等严重程度的犯罪所受到的处罚程度一致。在适当情况下,可使用的补救手段还应包括剥夺、没收和销毁侵权货物和主要用于侵权活动的任何材料和工具。各成员可规定适用于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刑事程序和处罚,尤其是故意并具有商业规模的侵权案件。
   6.临时措施
  (1)司法部门有权命令采取迅速和有效的临时措施,以阻止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发生,尤其是阻止有关货物进入其管辖下的商业渠道,包括刚清关的进口货物;保护与被指控侵权相关的有关证据。
  (2)司法部门有权在适当的时候采取不作预先通知的临时措施,尤其当任何迟延很可能对权利持有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或当有证据正被毁灭的明显风险时。
  (3)司法部门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任何可合理获得的证据以便司法部门足以肯定该申请人是权利持有人,并且该申请人的权利正受到侵犯或这种侵权已迫在眉睫,并有权责令申请人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防止滥用程序的保证金或相当的担保。
  (4)如果己经采取了不作预先通知的临时措施,则至迟应在执行该措施后即毫不迟延地通知受影响的各方。在被告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应对这些措施进行审议,包括被告的陈述权,以在有关措施被告知各方后一段合理的期限内,决定这些措施是否应予以修正、撤销或确认。
  (5)在执行临时措施的主管部门辨认相关的货物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必要信息。
  (6)如在依一成员的法律采取临时措施的司法部门确定的一段合理期限内,或者如司法部门未确定时限则不超过20个工作日或31个日历日,以长者为准,仍未能开始有关该案件的决定的审理,则依上述规定采取的临时措施,在被告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应予以撤销或以其他方式终止生效。
  (7)如果临时措施被撤销或由于申请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失效,或如果随后发现不存在知识产权侵权或侵权的威胁,则在被告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司法部门有权责令申请人向被告适当补偿因这些措施遭受的任何损失。
  (8)如果是根据行政程序采取临时措施的,则行使行政程序也必须符合上述原则。
  (五)其他内容
   1.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维持及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程序:
  (1)各成员可要求符合合理的程序和手续是获得或保持本协议所指知识产权的条件之一。这种程序和手续应符合本协议的规定。
  (2)如果知识产权的获得以该权利的授予或注册为前提,各成员应保证,在符合获得权利的实质性条件的情况下,有关授予或注册程序将允许权利在一合理期限内得以授予或注册,以避免无端地缩短保护期限。
  (3)《巴黎公约》(1967)第四条关于商标注册的规定,也适用于服务标记。
  (4)有关获得或保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以及一成员法律提供了这些程序时,行政撤销和诸如异议、无效和撤销等当事人之间的程序,应遵循上述六(一)2、3款所规定的一般原则。
  (5)根据上述任何程序做出的行政终局裁决应受司法或准司法部门的审议。但是,在异议或行政撤销不成立的情况下,无义务提供机会对这种决定进行复议,只要行使这种程序的理由可依照无效诉讼的程序处理。
   2.争端的防止与解决
  各成员所实施的、与本协议内容有关的法律、条例,以及普遍适用的终审司法判决和终局行政裁决,均应以该国文字颁布,法律和条例应通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1995年12月22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签署,根据该协议,就立法向一个组织做出的通知也被视为向另一个组织做出了通知,因此成员不必重复履行通知的义务。以便协助该理事会检查本协议的执行情况。
  各成员有关TRIPS协议争端的解决,应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主要规定在WTO《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之中。
  根据该谅解,WTO成员发生争议,应首先进行磋商;磋商应于一方提出申请后60天之内结束。
  如果磋商未达成协议,一方可向“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简称DSB)申请成立专家小组(panel);该机构应于45天内决定是否同意成立专家小组(只有该机构全体反对,才能不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应于6个月内做出裁决。专家小组虽然只是协助争端解决机构做出裁决或建议,但专家小组的报告只有在该机构全体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被否决。
  任何一方都可以就裁决向“上诉机构”(Appellate Body)提出上诉。上诉机构将对裁决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最多必须在90天内做出维持、修改或撤销的决定。争端解决机构可以在30天内接受或否决上诉机构的报告。
  败诉方必须履行裁决,但如果无法立即履行,争端解决机构可以给予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如果在合理的期限里不履行裁决,胜诉方可以要求补偿;败诉方也可以主动给予补偿。当败诉方未能履行裁决,又未给予补偿时,胜诉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采取报复措施,中止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六)过渡安排
  成员应于WTO协议生效后1年内适用本协议的规定,发展中国家成员的适用时间为5年,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适用时间为11年。发达国家成员应与发展中国家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进行技术和金融合作,协助后者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执法以及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国内立法,还应包括支持建立或建全与此有关的国内官方及代理机构,其中包括人员培训。
  (七)机构安排、最后条款
  成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监督本协议的实施,尤其是监督全体成员对本协议义务的履行,并应当为成员提供机会,协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
  (八)对TRIPS协议的评价
  把知识产权列入WTO协议的范围,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主要成果之一。
  与原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相比,TRIPS协议全面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对知识产权执法和救济提出了要求,并且为知识产权国际争端的解决提供了途径。此外,TRIPS协议对原有国际公约还有一些突破。例如,扩大了专利保护领域,主要包括了对药品和化工品的保护;统一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
   TRIPS协议着重于知识产权对贸易的影响。因此,知识产权中的科学发现权、与民间文学有关的权利、实用技术专有权(例如,实用新型)、创作者的精神权利等,被认为与贸易无关而没有包括在TRIPS协议范围内。
   TRIPS协议在WTO中具有特殊的意义:
  (1)它与多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协议不同:前两个协议是就与贸易政策有关的一般规则和原则达成的协议,并取得了各国自由化的承诺,但并没有要求各国政策的协调统一(例如,不同成员对相同产品可以有不同的关税,对相同的服务领域也可以有不同的开放水平);而TRIPS协议包括所有成员都必须达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例如,专利保护期为20年)。
  (2)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积极采取行动保护知识产权,这与前两个协议只对成员的政策进行约束是不同的。这证明在多边贸易框架下可以寻求协调统一,即制定最低标准,以影响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制度。
  
信息来源: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编《保护知识产权干部读本》2006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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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国际知识产权组织也在不断增加 PCT 等,不同的组织其也在尝试引领一些合作的潮流,很有意思,有些组织在某些方面走得靠前一些常常会逼着其他组织做出一些改变,其成员国也往往事先为此种改变做出一些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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