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产法的定位论--摘自《经济金融效用与经济金融管理方法论》胡勤丰
--由于,没有私有化分割的、和不可私有化分割的共用共需性公共经济资源的最终生产享用性损耗行为人,只可能是个体行为自然人、群体行为法人经济体系。而将必须必能作为个体、群体行为人经济体系的私有性经济资源的税汇财配性整体调控方式,予以调控管理。同时,还由于经济体系的经济资源的整体概貌性供需视角面,是经济调控管理所需的基本观察面。而在其经济资源的供需调控性视角面上,并无私有性、共用共需性经济资源的分类界线。而无法在此层面上,划分出客观有界独立性的公共财产调控管理专业。故而,没有私有化分割的、和不可私有化分割的共用共需性公共经济资源的调控管理法,只可能是整体概貌性财税法层面下的一个子项专业性经济调控管理法、或一个经济细节专业性经济调控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