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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新商科论坛 四区(原工商管理论坛) 商学院 创新与战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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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9
  数据显示,我国中小企业平均寿命仅为2.9年。而金融危机以来,小微企业的生存境况更是日益艰难,其中一个至为重要的原因即是融资困难。对于小微企业来说,资金枯竭无异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即使有着强劲的技术实力和巨大的发展潜力,也难以突破生存藩篱。
  然而,发达国家的科技发展历程表明,小微企业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最具活力和效率,是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如今,在“千人计划”等各类人才计划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高科技人才回国创业,一大批小微创新型企业有着成长需求。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国家对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鼓励政策显得更为紧迫。
  40 多万科研人员受益、5 万多项专利
  SBIR的英文全称是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Research,也就是小企业创新研究资助计划。1977年,为了适应小微企业快速发展的现状和充分发挥小企业在高科技产业中机制灵活的优势,解决ZF研究机构产出的高科技研究成果难以迅速转化为商品的问题,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试办了这项面向全国高科技小企业的资助计划。几年之后,这项试验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很多高新技术小企业得到迅速发展。
  随后,在198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小企业发展法》,规定联邦ZF中的国防部、能源部、教育部、国家健康研究院和国家科学基金会等十一个ZF部门需依法实施SBIR计划。这项规定明确表示,这些部门每年必须拨出其研究经费的1.25%用于支持高科技型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与开发活动。1992年,国会对这项法案进行了修改,要求上述十一个联邦ZF部门要拨出在该机构以外(大学、大企业等)进行研究与开发经费的2.5%用于支持小企业创新。
  STTR则指的是Small Business Technology Transfer Program,即小企业技术转移资助计划。这个计划是美国在1992年根据《小企业技术转移法》设立的,目前在商务部、能源部等五个联邦ZF部门中实施。这个计划要求各ZF部门将其研究经费中的0.3%调拨用于STTR计划, 资助高校或非赢利性研究机构与小企业的合作及其技术转移。
  简化流程、透明操作
  在美国,这两项计划具体是如何推进的?
  这两项计划都是由联邦ZF部门推动实施的,现在共有十一个部门参与其中。每个部门都会根据自己的研究领域和具体情况来确定资助范围,比如,能源部主要资助与能源问题有关的课题;国家卫生研究院资助的则是与疾病治疗相关的课题;国家科学基金则资助先进材料与制造系统、生物技术、电子信息相关的技术等等。在2009年,美国联邦各部门在这两个计划中共提供了24亿美元的资金。
  具体来说,SBIR和STTR项目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主要是对小企业所提交的研究设想进行实验或理论方面的论证,以确定其创思或概念在科学、技术和商业方面的价值;第二个阶段则是进一步对项目的科学、技术和商业化程度做出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内容;第三个阶段的目标自然是将项目进行商业化应用。高科技小企业按照要求向相应的联邦ZF研究机构递交第一阶段或第二阶段项目申请书后,ZF部门会邀请领域内专家以及工业界人士对所有的申请项目进行筛选。
  如果能够通过申请,第一阶段将获得ZF部门10~15万美元的资助,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第二阶段的资助则有75~200万美元。而第三阶段的实施一般是由有实力的私人企业推进,一般来说,一个好项目在前两个阶段中就会有私人企业与小企业签订合同,承诺参与第三阶段的产品开发和商业化生产。
  项目考核应以知识产权和产品为依据
  现阶段我国有哪些小微企业创新基金?它们的发展情况如何?
 从1999年开始,我国成立了旨在推动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的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十多年来,创新基金也取得了多方面的成就,比如说壮大了科技型微小企业群体、也有了一批自主核心技术等等。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随着近年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发展需求,以及大批创新型小企业的创建,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支持小微企业创新的资助模式。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上述两个计划,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最佳模式和实施细则。
  我们首先应从美国模式中借鉴什么?
 首先应该从意识层面和法律层面确定小微企业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地位。在意识层面,ZF应该重视并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大力营造一个鼓励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氛围;在法律层面,则应针对相关资金来源、计划招标申报、评比审查原则、资金分配程序、项目实施落实和检查验收、项目后续处理等全过程,出台一套透明公正、行之有效且方便监督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杜绝各种潜在的问题,真正地支持小微企业创新。
  此外,我们也可以考虑建立国家层面的专门机构来协调和促进小企业的创新。科技创新是一个宏大的命题,不仅仅是科技部、卫生部等几个部门的事,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牵涉多个部门,如果没有协调机构,各部门可能会各自为政,影响效率。我们可以成立一个类似于美国小企业专署的机构来协调各部委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作用,以便国家各部委充分利用小微企业的创新资源和能力。
  具体到在资助模式和资助实施过程,我们有哪些可以完善之处?
  在这方面,我第一点建议是要建立定期的项目计划书申报机制。
  其次是要完善项目计划书的评审机制,其中尤其要注意的是保证资源分配的公平合理。
  另外,还有必要改革现有的拨款方式。
  最后,是要完善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机制。
  除了上面这几点,还有哪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有一点特别关键,为了最大程度地推动中小企业创新,ZF对小企业的资助必须坚持以小企业为主导。也就是说,有必要明确规定创新基金的申报主体必须是小企业,项目负责人也应该来自于小企业。如果是中小企业和学术机构合作申报的话,后者在整个项目中的工作量应该少于30%。
  另外,国家应考虑重点扶植那些具有国际专利和国际竞争力的产品或者项目,在资金支持上则应向那些具有国际竞争力且有希望进入国际市场的高科技产品或项目倾斜。当然,如果一个产品在获得了第一和第二阶段支持之后,经考核仍没有体现出能够进入国际竞争的特点,那么国家就应该转而将钱投入到其他更有潜力的项目中。
  作者陆阳,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苏州圣诺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科学家;从事生物技术领域研究和开发长达二十余年,并具有十五年生物医药工业经历。(源自千人智库,EWW141119C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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