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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是国际保险业公认的重要原则。太平洋保险指出,早在《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中就明确规定,保险人只负责由于承保危险为近因的海上损失,向世人宣布保险人的损失赔偿是以近因为判断尺度的,并在以后的法庭判例中不断对近因原则的内涵加以阐述。
近因原则的含义及意义

现在,近因原则已在各国保险实践中得以贯彻实施,但各国的具体解释并不一致,并形成最近时间论、直接作用论以及最后条件论的说法,这在太平洋保险最新产品中较常见。
在判断近因的推理方式上,国际上也通常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是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顺序,推断至最终事件,考察其中是否存在必然联系,寻找近因;另一种是从损失结果开始推理,沿序列自后往前推,考察能否追溯到最初事件,从逆推理中判断近因。
伴随保险实践的发展,近因的内涵也更为明晰。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而非指时间顺序上最近的原因。近因既指原因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又指原因十分有效,对结果起决定性作用,详情可通过太平洋保险免费咨询。
正确判定近因意义十分重大,这直接关系到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为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以及责任大小都必须以造成损失的直接有效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界限,对于由非承担危险近因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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