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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9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基金募集的条款里有一条:


“拟任基金管理人前只获准募集的基金,基金合同已经生效,或者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自返还全部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及其利息之日起已满六个”


此条款如何理解?是不是意思说在成为基金管理人前就可以获准募集基金?先募集再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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