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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7



  P2P监管一直备受业内关注,一有动静就传遍业内。据了解,监管层内部上报的有关网络借贷业务监管规定的草案稿(下称草案)已初步成型,但仍需要通过审批成为征求意见稿,再向业界征求意见。

  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陈宝国表示,草案与此前最大的不同在于,在一番有关P2P到底是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的争议之后,监管不采取杠杆管理表明将P2P定位为信息中介。

  草案规定网贷平台在保证业务资金独立性的同时,需选择不具有关联关系的银行作为托管机构。一旦按草案实施,第三方支付将被挤出市场。

  最低注册门槛或仍有要求

  有媒体报道称,与此前银监闭门会议最大的出入在于,此次文件不仅不再提杠杆,而且并未对备案的准入门槛提出注册资本等财务指标要求。不过记者从业内的了解的情况却有所出入。其中,将P2P定位信息中介,不采取杠杆管理的方式基本形成共识。陈宝国透露,闭门会议后,在和监管的沟通中,监管也听取了业内的反馈,明确将P2P定位信息中介,因此不再存有杠杆监管的方式。

  不过,对于是否实施注册资本的准入管理。业内人士表示,据其近期与监管的沟通看,监管出于保护行业健康发展采取最低注册资本准入的可能性仍较大。“可能不会是3000万,会有所调低。”由于考虑到大部分公司注册资本不足3000万元,可能会有所调低。

  需选择不关联银行做托管

  从透露出来的草案看,对于P2P的监管架构将采取“银监会+各省行业组织”的监管构架,以省为区域对网贷行业进行自律监管。根据目前流传的草案内容,银监会将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并制定统一的行业认证标识;各省层面也会设立相应的自律组织。与此同时,各省政府也需对自律组织的设立、运转进行指导和规范。”根据草案规定,各类网贷机构需向各省级自律组织实施备案登记,而自律组织则通过向符合备案条件的网贷机构发放统一的行业认证标识,并对备案信息进行公示。

  陈宝国表示,在目前P2P公司较多的情况下,银监会制定相关规定,最终实施落在地方监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操作方式类似于目前对私募基金的管理方式,符合目前中国P2P发展情况,较为接地气。不过,也有人认为,行业协会的更大作用仍在于自律,并不具备监管的功能。但通过行业协会的自律实施备案制管理确实可以改变目前P2P行业鱼目混珠的乱象。而深入的监管则需要落实在细节上,通过报送数据等方式由监管进行核查。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草案中,对于P2P的资金托管亦有所规定,明确要求,草案规定网贷平台在保证业务资金独立性的同时,需选择不具有关联关系的银行作为托管机构。

  “这将对第三方支付的资金托管影响非常大。”陈宝国表示,一旦按草案实施,第三方支付将被挤出市场。据其表示,此前在和监管的沟通中亦反映了目前银行对于介入P2P托管业务的顾虑,预计若按草案实施,监管必须配合相关细则要求银行进行配合。

  当然,监管层也应该给予小平台和初创期平台一定的过渡阶段。

  防范风险传导

  据悉,除了上述要求,此次草案对于行业影响最大的在于提出类证券化、资金归集、关联方融资、联营股权众筹、将融资项目期限进行拆分、对相关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处理或发售理财产品、将融资项目的收益权益与基础资产相分离等10项业务为P2P平台禁止业务。

  对此,黄诗樵认为,传言中禁止的业务对现有的P2P平台影响较大,很多平台涉及类证券化、关联方融资等业务,而且比重还不小,如果政策禁止的话,短期内对平台业务的冲击较大。陈宝国指出,禁止将融资项目收益权同基础资产分离以及类证券化被禁止,影响最大的是大量的票据业务。“目前招财宝和京东等大平台大多数属于此类业务。”不过他认为,草案尽管如此规定,但最终是否会实施仍存在一定的商议空间。黄诗樵指出,实际上,资产证券化对提高金融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有非常大的贡献,不建议现阶段禁止。此外,对于目前很多P2P平台蠢蠢欲动的股权众筹业务,也被列为P2P禁止业务。有业内人士表示,此监管思路与股权众筹监管思路相一致,主要目的在于防范风险传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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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02227 发表于 2015-5-9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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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子爱吃洋娃娃 发表于 2015-5-8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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