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维迎序(牛津大学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为什么没有免费的午餐   每个人每天都在做决策。普通人的决策如果出现失误,只影响其个人的得失。但公共决策的不当,就不仅影响个人,而且对整个社会带来不利的影响。   制定法律和政策是当今社会最重要的公共决策。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该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很明显,这一规定体现了侧重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立法意图。就事后补偿受害人而言,这一点本无可厚非。但立法者可能没有认识到,任何法律都是一个激励机制,都在诱导人的事前行为。一个好的法律应该诱导所有利益相关者选择合理的行为,而不是只约束一部分人的行为。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以及事故导致的损害的大小,不仅取决于机动车司机的行为,而且取决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的行为。加重司机的责任固然可以使司机开车更谨慎一些,但会导致其他人行路更加不谨慎。最后的结果可能不是减少而是增加了交通事故和受害人的损失。   该道路交通法实施后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包括一些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获得赔偿,正反映了这一法律在激励机制考虑方面的欠缺。由此引起的反应和结果就是全国人大对该法律的修改。修改后的道路交通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失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新的规定与原来的规定相比,加大了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责任,显然更有助于减少交通事故,促进社会和谐。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离原来的道路交通法实施时间相距整整4年。这期间,我们的社会为此支付了不少额外的成本,仅仅全国人大为修改该法律的直接成本就不是一个小数字。   我一直在想,如果我们的立法者和普通大众能多一点经济学知识,这样的学费本来是可以减少或者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