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3821000 发表于 2015-6-19 21:56
以身体私有为前提,必然推导出劳动能力私有,劳动能力私有,那么社会就必须为使用我的劳动而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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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里,你妻子给你做饭是出于自愿,一旦吵架她就有权不给你做饭,她可以只做自己的饭自己吃,你无权要求她一定给你做饭。而且她做的饭实际上也是她的私有,因为如果你要求她把饭公有她可以去吃饭馆。这就是身体私有前提下,在法律让她拥有的权利。
现代家庭除血亲外,是以自愿进行结合,以法律进行保障,那么自愿就是以身体的私有权为基础,进而推导出劳动能力的私有,怎么个私有法?如果你享受过家庭的抚养,那么你就有回馈的义务,这就是权利义务对等;如果你没有享受过,那么你的回馈与否凭自愿,如果你不愿意,那么法律可以判你脱离家庭,这就是你的劳动能力私有。除了血亲的父母对儿女。但即使血亲法律也不可能让你的父母无条件的要求你做什么,比如不能干涉婚姻,如果你有行为能力就不能代替你做决定,如果你没有受过抚养你甚至没有赡养的义务,这就是现代法律建立在身体私有前提下所推导出的规范。如果是古代,那么法律是建立在父母对儿女身体私有的基础上,所以忤逆父母可以直接打死,儿女也必须无条件满足父母,否则死罪,而且无法解除关系。
所以说,现代家庭是建立在身体私有的基础上,由自愿构建而成,如果没有自愿的话,在清偿义务之后法律允许解除关系并分割财产。
而你的家庭化社会如果没有自愿的话,社会法律允许自动脱离社会关系并分割财产吗?
如果允许。那么你的社会必将解体,为什么?因为由血亲与情爱关系组合的家庭尚且如此多变脆弱,需要法律提供一个出口,你的社会又是有什么样的纽带提供如此牢固的胜于血亲与情爱的自愿呢?
如果不允许,那么社会法律将采取什么手段呢?剥夺身体自由,对吧?所以说,你的社会本质上是建立在个人对自己身体没有控制权的基础上的,其实就是身体公有。这点上与古代社会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类似,子女相对于父母,对自己的身体没有控制权,所以违背父母的意愿将受到严惩,且没有脱离关系的可能。在你的社会里,个人不享受社会义务是一回事,不履行社会责任又是另一回事,必将受到惩罚,即使不伤害他人,试图独立于社会自给自足也必将受到惩罚。古代社会,子女身体属于父母所有,而你的社会,个人身体其实是属于社会所有。
懂了吗?以身体自己私有的前提建立起来的社会,是以自愿为前提构建的,法律只负责保证权责对等,个人身体私有,所以劳动力私有,你享受了家人的抚养,你的回馈义务就是他们获得报酬的权利,这是你的法律义务,是你为使用他们劳动权而支付的报酬,这是他们私有的。如果你没有受到抚养,你也就没有回馈的义务,如果你不愿意,你在偿还完你所受到的抚养的前提下有解散家庭并分得份额财产的自由。这是以身体自己私有为前提所推导出的法律规范。而你的社会不可能这样,你的社会这样就会导致解体而形成私有制社会,所以你的社会如果存在,法律只能建立在身体公有的前提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