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制的必要性_开放经济对我国金融管制的影响
_我国的金融管制加速放开
金融管制的必要性
从20世纪70 年代起,金融自由化和放松金融管制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各国都在寻求一种减少政府干预的经济运行机制。管制或许可以减少,在有的行业和领域也可能会消失。但事实上,只要有政府的存在,就无法消除政府干预,政府是影响企业和市场的重要宏观环境变量。管制是政府发挥经济职能的重要形式,将会伴随政府的存在而存在。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领域,金融管制或许会减少,但却不可能消失,也不应该消失,只会产生更多的替代形式或更新的管制方式。金融管制有其存在的客观原因。
金融市场中强的信息不对称是金融管制存在的首要原因
如果交易者占有不对称的信息,市场机制就不能达到有效的资源配置。金融市场中信息不对称主要体现在金融机构与金融产品需求者之间的风险识别和规避上。金融管制可以较有效地解决金融经营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避免金融运行的较大波动。
金融产品产生的外部性问题
金融市场中各个机构具有较强的关联性,金融系统与单个金融或金融产品之间也存在较强的关联性,根据管理学中木桶理论,金融系统作为一个整体发生风险时,金融风险和问题是由金融市场这一木桶的最短边决定的。
金融机构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金融业务的公开性形成了金融经营机构管理者权利与责任的不对称。真正的金融经营机构管理者只对其自有资本承担有限责任,然而他 们却可以经营、使用相当于其自有资本数额倍乘的金融资产。这种权利与责任的严重不对称使得必须有一个机构外的第三方组织对其进行监管,让其最大限度透明经 营和披露信息,以更好地约束其经营行为。
金融市场的不完全竞争
由于金融市场难以实现完全自由竞争。作为金融创新主体的金融机构总是从自身微观的利益出发去考虑问题,这就决定了其在决策时不可能 充分考虑到宏观利益所在,甚至为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往往可能实施一些规避管制的违规冒险行为,同时为了防止加大经营成本,更容易忽视对操作程序的规范和 监控,从而影响到其对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能力。
开放经济对我国金融管制的影响
相对于封闭经济而言,开放经济有其更为特殊的条件和变化,考虑到中国尚未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以及中国对世界经济的整体影响依然较弱。在开放经济下,金融管 制如利率管制、分业经营管制、汇率管制和风险监管等势必要受到开放经济的影响和制约。开放经济中随着资本的流动,金融危机和动荡也具有国际传染性。加入WTO后,原有封闭经济自然产生的防火墙就相应减弱甚至消失,国外的金融危机和动荡对我国金融市场会形成较强的关联性,这就会波及金融管制函数,间接影响到金融管制政策的效果。
开放经济对我国金融管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金融管制的制度体系的根本性变化
开放经济条件下,经济转型是金融管制无法回避的制度背景。转型是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大规模变化,这种变化是在特定的制度变迁环境下进行的。转型的程序本身就为市场经济运行和管制制造了障碍。转型过程中政府的角色已经发生了变化。实际上政府的行为已经不再是一个普通管制者的行为。由于转型体制的不完全性,就必须辅助以隐含的或明确的社会合同。转型阶段金融业具有多变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对金融管制必然会提出新问题和要求。在增加金融业竞争和维持金融体系相对稳定之间寻找一个均衡 点,这对金融机构和金融管制都是相当重要的。
金融管制市场背景的变化
加入WTO后,非制度的金融管制因素如市场背景也发生了变化。开放的金融市场为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客观环境将更加复杂、竞争更加激烈,金融市场将更富于诱惑性和刺激性。伴随加入WTO,金融日益全球化,大量金融机构跨国境扩张和发展,各种新金融工具层出不穷,传统金融市场之间的 分界线变得越来越模糊不清,资本的国际流动在不断加快,各国金融市场相互连结的程度在日益升高,金融全球化发展进程中日益增多的国际制约,将使金融管制变得愈加困难。
我国的金融管制加速放开
前期叱咤风云的大金融板块近期风光不再,屡屡上演砸盘的戏码,央行近期再度降息利空银行股,压缩了商业银行的存贷利差,减少了商业银行的利润空间,市场继续消化降息对商业银行的不利影响,但有投行看到了金融领域管制加速放开这一积极因素。
瑞银今日发布策略报告认为,在金融监管放松加速的大背景下,未来几年内将会有更多的金融控股公司形成。金融控股集团去掉了金融各子行业的进入壁垒,能够受益于集团内交叉销售带来协同效应和规模经济,且多元化业务能够提供风险分散,减少周期性波动带来的影响。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和中国平安集团是由国务院批准试点的三家金融控股集团,瑞银最为看好中国平安,认为其将成为金控领域的龙头企业。
瑞银指出,全世界范围内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形成主要由大范围的政府监管放松驱动。
1999年,美国国会颁布了金融现代化法案“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允许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并购。紧跟美国的脚步,澳大利亚在2011年法布了“沃利斯报告”,旨在通过减少管制和给予市场更多灵活性来允许不同金融子行业间相互持有所有类型牌照,从而达到增强市场竞争和金融系统的效率。
韩国和台湾地区分别于2000和2001年亚洲金融危机末期实施“金融控股公司法”,以促进金融行业重组合并,从而达到规模经济。尽管中国政府尚未颁布正式的金融控股公司法,但在2002年国务院已批准中国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和中国平安集团开始金融控股公司的试点。
由于去掉了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各子行业间的进入壁垒,金融控股集团能够受益于集团内交叉销售带来的协同效应和规模经济。此外,金融控股集团的多元化业务有助于分散公司风险,能减少公司在周期性波动下受到的影响。瑞银认为,在金融监管放松加速的大背景下,未来几年内将会有更多的金融控股公司形成。
2015.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