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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17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也就是说,撤销学位的要件是“舞弊作伪等严重情况”,作出决定的机构是“学位评定委员会”。
意呆利 发表于 2015-7-23 11:38 如果于胜诉,这会不会变成另一个“彭宇案”:失德者胜,而且是在法律上胜!
学术小牛犊 发表于 2015-7-23 11:38 个人看法: 1)结婚开除这个规定,本来就是违宪的,所以存在条例的合法性。但抄袭性质就没有这个问题。行政 ...
意呆利 发表于 2015-7-23 11:38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5月16日公布《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3〕3 ...
Cristinahong 发表于 2015-7-24 01:53 估计还是会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