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信托的概念_不动产信托的种类_不动产信托的目的_需求对象
不动产信托的概念
不动产信托也可称之为房地产信托,简单来说,就是不动产所有权人(委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将所有权移转给受托人,使其依信托合同来管理运用的一种法律关系。它是以不动产如建筑物、土地(不含耕地)等作为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将不动产透过开发、管理、经营及处分等程序,提高不动产的附加价值,并将受托成果归还给受益人的信托业务。
在不动产信托中,通常受托人代为管理和处理的业务主要是一些间接性的业务,如不动产的买卖、租赁、收租、保险等的代管代营,代理有价证券或不动产的登记、过户、纳税,代修房屋、代付水电费、代办法律手续,此外还受理土地的丈量、建筑物的设计和绘图、建筑工程的承包、不动产的鉴定、评价等业务。在不动产经营中,受托人处于中介地位,一般不承担债权、债务的经济责任。
不动产信托的种类
按照信托财产的类型,不动产信托又分为:
1、建筑物信托:委托人将房屋等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负责出租或出售。
2、土地信托:土地所有者将土地转移给受托人,由负责筹集建筑资金,进行房屋建设,出租建筑物,进行管理维修,并向土地所有者支付收益。
不动产信托的目的
不动产信托是针对委托人的不动产提供高度专业化管理,一方面除着重对不动产标的本身的维护、修缮、改良、保全及环境的改善,以提高不动产标的本身的品质与价值外,另一方面规划不动产标的的最佳管理运用方式,如不动产标的以租赁、或出售处分、或重建,以期对不动产的利用达到最高效益。因此,不动产信托有以下优点:
确保产权移转,避免遗产纷争;
专业管理经营,如出租、出售、开发;
财产的独立性,不得强制执行;
享受经营收益,保障生活
合理节税。
不动产信托的需求对象
在不动产管理方面缺乏经验或需求专业服务便利性的人;
身体或心理上有障碍无法亲自处理其所有不动产相关事务的人;
土地所有人欲进行开发计划;
其它特殊不动产规划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