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_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可用图1表示。
(1)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建立在基本存款账户基础上的账户管理体系。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的主办账户。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进行相应登记。
(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以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特定用途资金主要包括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等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设,体现了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业监督的指导思想。
(4)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企业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如根据规定,外地单位可在上海开立临时账户,有效期限为一年。
以上四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关系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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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单位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规定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单位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记载事项填写开户申请书,然后将开户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送交银行审核;银行审核后把相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单位应与银行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将签章样式送交银行留存,建立单位预留印鉴卡片.
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如果单位的名称过长,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但必须与预留银行的印章一致,并与银行在管理协议上明确约定。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
(1)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有些单位虽然不是法人组织,但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需要的也允许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
单位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资金集中核算和统一管理的要求,一般存款账户不能在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指同一营业机构)开立。存款人如果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取得借款或办理结算,直接在基本存款账户中进行核算,无须另外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3)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
为体现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业管理,对需要专项管理、具有专项投资用途、需要专设账户管理的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单位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并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所列证明文件。
(4)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
办理资金支付结算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因临时活动需要银行结算服务的存款人可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出具的证明文件.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的开户信息资料发生变更。单位的账户信息资料是银行为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重要依据和历史记录,是银行为单位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必要条件。如果单位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变更而不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有可能会影响到企业资金的收付结算以及资金的安全。
根据账户管理的要求,企业单位下列账户资料发生变更后,应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1)存款人的账户名称;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地址、邮编、电话;
(4)注册资金等信息;
(5)其他资料。
单位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按要求填写由开户银行统一印制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并连同相关证明文件提交银行,由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3.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是指单位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有以上第(1)、第(2)项情形的单位,因已丧失经济主体的地位或不具备营业资格,不能从事经济活动,应于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单位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由银行统一印制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同时,单位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经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单位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