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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1

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时怎么办_股票投资和储蓄存款的区别


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时怎么办


  第四十条对此有专门规定:


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应慎重处理。


(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

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二)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三)在国外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等在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四)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者),存入我国储蓄机构的存款,其存款过户或提取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处理手续相同,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五)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系禁汇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时,可由当地侨团、友好社团和爱国侨领、友好人士提供证明,并由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再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未与我建交,应根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居住国外的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能否汇出国外,按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股票投资和储蓄存款的区别


  1.性质不同。

  股票投资和储蓄存款都是建立在某种信用基础上的,但股票是以资本信用为基 础,体现着股份公司与股票投资者之间围绕股票投资行为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储蓄存 款则是一种银行信用,建立的是银行与储蓄者之间的借贷性债务债权关系。


  2.股票持有者与银行存款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内容不同。

  股票持有者处于股份公司股东的地位,依法有权参与股份公司的经营决策,并对股份公司的经营风险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银行存款人的存款行为相当于向银行贷款,处于银行债权人的地位,其债权的内容尽限于定期收回本金和获取利息,不能参与债务人的经营管理活动,对其经营状况也不负任何责任。


  3.投资增值的效果不同。

  股票和存款储蓄都可以使货币增值,但货币增值的多少是不同的。 股票是持有者向股份公司的直接投资,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来自于股份公司根据盈利情况派发的股息红利。这一收益可能很高,也可能根本就没有,它受股份公司当年经营业绩的影响,处于 经常性的变动之中。而储蓄存款是通过实现货币的储蓄职能来获取货币的增值部分,即存款利 息的。这一回报率是银行事先约定的,是固定的,不受银行经营状况的影响。


  4.存续时间与转让条件不同。

  股票是无期的,只要股票发行公司存在,股东不能要求退股以 收回本金,但可以进行买卖和转让;储蓄存款一般是固定期限的,存款到期时存款人收回本金 和利息。普通的储蓄存款不能转让,大额可转让储蓄存单除外。


  5.风险不同。


  股票投资行为是一种风险性较高的投资方式,其投资回报率可能很高,但高回报率伴随的必然是高度的风险;银行作为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金融支柱,其地位一般说来是稳固的,很少会衰落到破产的危险地步。尽管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通常要低于股票的股息与红利收益,但它是可靠的,而且存款人存款后也不必像买入股票后那样的要经常性的投入精力去关 注它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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