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新规帮助P2P解决了?哪些难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已经不再适合现在的民间借贷的发展了,20多年来人们的生活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当时的法律、司法、法规都显得相当地滞后。在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对网贷平台也给出了实际上的规定。
一、P2P具有合法的身份
在《规定》中的第22条有明确地规定了:“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在这些规定中,P2P的信息中介的性质是得到了司法的承认,虽然在互联网金融的指导意见也有提到P2P的合法身份,不过没有司法效力。在《规定中》中对各级法院的判决是很大的影响力,是监管政策进入司法实践中的一大进步。
二、企业之间的借贷得到了认可
在1991年的最高法规定中,民间借贷的主体最少有一方是自然人,企业之间的借贷被认为是违反了国家金融监管而无效,在当时的环境下,这些规定是可以降低金融的风险。但是经过了20多年后,经济改革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有资金融通的需求了,在银行难以获得资金,民间借贷就成为了企业的救命稻草。 在《规定》中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定义:“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也就是说企业之间的借贷也归入到民间借贷的范畴中了。不过企业之间融资的开放是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的,必须是因为生产经营中需要产生的借贷才会受到保护,像如果企业是开展以借贷为主业,并不是生产需要的短期的资金周转需求的,就会被归类为非法经营机构从事非法金融业务。
三、“两线三区”的利率规定
《规定》中的两线三区: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 而年利率在24%-36%的民间借贷属于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你,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P2P网贷的年化收益率在24%以内都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在36%以上被视为无效,以后更多的网贷平台都会走向正规化,收益率回归到24%以内,投资者的资金得到法律的保障。 经过了20多年,《规定》的出台,旧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将会废除。近段时间互联网金融的指导意见、央行对第三方支付的征求意见稿、最高对民间借贷的规定相继出台,使P2P网贷行业逐渐走出野蛮生长,向更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来源:投资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