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明一点,我们在生活中看到的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他们在中国的组织形式是以外国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进行运营的,而不是以中国境内独立法人形式在中国运行,所以在中国不存在外资保险公司的概念,准确的提法应该叫外国保险公司。中国不存在外资保险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这要与中资保险公司上市,外资通过QFII持有中资保险公司股份相区别。其法律分析如下:
1、根据我们国家公司法、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法的相关规定,凡是在中国境内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其组织机构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
2、虽然在中外合作、外资企业法律中没有明确说明具备法人地位的公司应该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但是这两部法律均立法晚于中外合资企业法,采取对中外合资企业组织形式的继承。同时法律也对合作和外资企业法的经营范围做了详细规定,均不涉及保险业务;
3、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保险公司只能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那么外资就不可能在中国设立具有独立法人的地位的保险公司。因为外资在中国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而具备有限责任公司性质能从事保险业务的公司只能是国有独资公司。
相关法条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章第七十条【保险公司组织形式】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四条 第一款【合资企业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二天第二款 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八条
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