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由高等教育出版社于2007年12月出版的《金融学》教材,对“电子货币”的定义值得商榷。现将教材原文引述如下:“关于电子货币的定义,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定义较有概括性或代表性:电子货币是指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以及在公开网络(如Internet)上执行支付的‘储值’或‘预付支付机制’。所谓‘储值’,是指保存在物理介质(硬件或卡介质)如智能卡、多功能信用卡等中用来支付的价值。这种介质亦被称为‘电子钱包’,它类似于我们常用的普通钱包。当其储存的价值被使用后,可以通过特定设备向其追储价值。‘预付支付机制’则是指存在于特定软件和网络中的一组可以传输并可用于支付的电子数据,通常被称为‘电子现金’。它们由二进制数据(位流)和数字签名组成,可以直接在网络上使用。”
从内容看,该定义强调了“零售支付”、“储值”和“预付支付机制”。不知是因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电子货币定义的原文有问题,还是因为中文翻译的原因,定义中的三个“要件”并不准确。
一是“零售支付”。零售支付的对称应该是“批发支付”。说电子货币在“零售支付”中如何如何,等于界定了电子货币的使用范围,好像不适用于“批发支付”。但事实上,电子货币的使用早已不受“零售”的限制,在各种交易活动中都可以使用。我们知道,最初只能用于定额消费的电子货币,如电话卡、公交购票卡,确实是只能在“零售支付”业务中使用。但随着科技进步,电子货币技术性能迅速提高,其应用领域早已突破了“零售”的限制。笔者猜想,本教材引用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电子货币的定义可能是早期文本,已经不符合今天的电子货币使用范围的现状。如果回到现实中来,有谁听说“银行卡”只能买零售商品?所以,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现实中看,对电子货币的定义限定“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都是不准确的。
二是“储值”。储值的含义应该是储存价值,也就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货币职能论述中的“贮藏手段”。可是从教材上看,电子货币是“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以及在公开网络(如Internet)上执行支付的‘储值’”,这里的“储值”显然不是指货币所有者为达到贮藏目的而储存的价值,而是指用于支付给特定对象的“预付款项”或准备支付给不特定对象的“暂存款项”。说电子货币是一种“储值”很容易引起歧意,似乎可以用电子货币“贮存价值”。事实上,至少在我国还没有人把传统货币兑换成电子货币贮藏起来。所以,在定义电子货币时使用“储值”一词是不妥的。
三是“预付支付机制”。教材把“预付支付机制”跟“储值”并列,不知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而“预付支付机制”的汉语含义很不通俗,甚至可以指其故弄玄虚、弄巧成拙。这让刚刚走出高中校门还没有丰富的社会活动经验的大学生们如何理解电子货币呢?就算是在金融部门工作多年,要准确理解电子货币是“预付支付机制”这个词也有相当的难度。如果从电子货币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的支付对象来看,无非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陆续支付给特定交易对象的,如电话卡、油卡、商场购物卡等;另一种是支付给不特定交易对象的,如各种银行卡。
实际上,电子货币就是一种借助于现代科学技术成果――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完美结合的产品――来实现资金划拨的支付手段。对其定义完全不必拘泥于权威机构的说法,即使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表述也不一定雷打不动。对任何事物的文字表述都应该从客观实际出发,做出通俗准确的定义。高校教材是为了帮助大学生了解和掌握专业知识,以便能够顺利地应对未来工作中的问题,而不是让学生背诵某些权威机构的教条,这是编写任何教材都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而本教材对电子货币的定义却与现实生活相去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