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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8

金融传销的特点_金融传销独立成罪的必要性


金融传销的特点


  一是以纯“资本运作”诈骗方式为主。金融传销区别于传销或直销的那种面对面推介商品、发展下线的模式,他们并不具有实际商品,而是通过集资或互联网认购形式进行资金往来运作。


  二是犯罪手段更具隐蔽性。金融传销组织都会制有各种政策文件、资质证明、媒体宣传资料,宣称是得到了ZF支持的合法组织或正规公司,并且采取“自愿加入、随时退出”的方式,没有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加入等普通传销组织的特点,使群众的防范心理降低。



  三是机构更为复杂庞大。金融传销组织利用互联网进行发展人员、认购股份、资金交易,因此波及范围非常广泛、速度非常之快。以“明明商”金融传销案为例,该组织仅用一年多的时间,就建立起了总商委一一原商会一一薪种一一环民四个层级的组织机构,发展全国22个城市的“环民”逾万人。


金融传销独立成罪的必要性


  (一)金融传销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刑事犯罪


  一是干扰地区投资环境,严重威胁金融市场安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金融环境的安全与稳定是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前提。金融传销在我国广西、江苏等南方省份吸纳了巨额的民间资本,并呈现出向北方省份迅猛蔓延的态势。据估算,我国地下金融机构据推算可达几万亿元人民币的规模。金融传销组织的金额高度集中, 资金链一旦崩溃,传销组织携款潜逃,将给当地经济造成极大动荡与破环。


  二是诱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金融传销犯罪中,大部分涉案人员既是非法传销的犯罪嫌疑人,也是受害者。这种主体身份的两面性是区别于其他刑事犯罪的重要特点之一。打击传销组织,必然会使涉案者利益受损,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20l2年7月,300余“江西精彩生活”渠道商赴京上访,全国各地因金融传销引发的集体性上访也不断发生。


  三是利用群众对ZF的信任,严重损害ZF公信力。金融传销组织在宣传时,通常都要打着ZF支持的旗号, 以“西部大开发”政策、“国家整合民间资本作投资”等为由吸引加入者,借助群众对ZF政策的信任与支持扩大规模。此类犯罪对ZF公信力的破坏是巨大的、恶劣的,容易误导群众对国家政策的认识。

  (二)当前对金融传销犯罪的司法定罪模式混乱


  金融传销是一种直接受害人数众多、涉及高额财产型的刑事犯罪活动,其社会危害性要远远超过诈骗、抢劫等普通刑事犯罪类型,但是目前的刑法体系中没有对此类犯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各地公安和司法机关打击此类犯罪时定罪模式不一,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形大多数以传销定罪,也有的以集资诈骗定罪,还有的情况归入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


  将金融传销归为传销犯罪,最大的弊端在于造成罪责刑不一致,犯罪成本过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法律对何谓 隋节严重”没有具体规定。 故而在实践中对金融传销犯罪人员一般只能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的甚至出现在折抵羁押期间后当庭释放的情况。


  若以集资诈骗罪对金融传销进行定罪处罚,虽因集资诈骗罪处罚更为严厉,在责刑一致方面满足了金融传销巨大社会危害性的惩治目的,但是也有不妥之处。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二者在犯罪主体、形式、手段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别,特别是金融传销分子本身也是受害者,很难认同自己“诈骗”的罪名,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极为困难。



  可见,把金融传销犯罪归为其它犯罪之下定罪量刑只是权宜之计,造成罪责刑不相适应、轻刑化等弊端已经凸显,将这一犯罪在刑法中独立成罪是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必然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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