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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9
实务中小额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往往易于混淆。
企业会计制度》和原《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界定为: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所以符合上述条件的都是固定资产,包括办公家具。
这个界定,实际上有两个标准:一是使用年限,二是单位价值。大多数情况下是以单位价值2000元来界定,若仅仅按金额标准而不论使用期限,就很可能将小额资产等同于低值易耗品,而现实中往往有些耐用消费品、办公家具或高档设备虽然价值不足2000元,但其使用年限长达数年。如点钞机、照相机、空调、家电产品、办公桌等等,其单价可能就一千多甚至几百元,如果单纯按金额标准来确认科目归属,划分为低值易耗品,且按五五摊销或是一次摊销的作法,显然并不合适。根据价值与效用匹配的原则,应归入小额固定资产,并按其合理使用期限计提折旧,这样成本核算才不会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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