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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2

审计事务所的审批程序_审计事务所承办业务的范围


审计事务所的审批程序


  成立审计事务所,根据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的规定,应当遵照以下主要程序办理:


  (一)经当地审计机关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审计机关审查批准。



  (二)经过批准成立的审计事务所,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以后,始得营业。


审计事务所承办业务的范围


  审计事务所接受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委托,承办审计查证、咨询服务业务。


  (一)审计查证


  审计事务所的审计查证业务,包括以下事项:


  1.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经济责任的查证事项;


  2.经济案件的鉴定事项;


  3.注册资金的验证和年检;


  4.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的验证;


  5.建帐建制,资产评估,清理债权债务;


  6.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查证业务。审计事务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查证业务,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办理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执行。


  除此以外,审计事务所根据政府的规定,办理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审计事项。


  (二)咨询服务


  审计事务所的咨询服务业务,包括以下事项:


  1.经济管理咨询服务。


  2.培训审计、财务、会计和其他经济管理人员。



  3.担任审计、会计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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