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大师 发表于 2015-11-1 14:35 
其实,早就有一个名词叫社会企业家
英国ZF对社会企业的定义为:“一个社会企业是一个商业组织,它的主 ...
上世纪80年代我被派往英国某大企业几年。主楼这个问题也正是我要研究的诸多问题之一。我这么看,一个商业组织的社会责任与其赢利能力是对等的。也就是说,有多大的赢利能力就要担负起多大的社会责任。虽然股东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在短期来看会存在着多少冲突,但在长期来看却是水涨船高的,可持续的。由于这种责任已经融入到一些可持续赢利企业的文化之中,所以也就成为了不成文规则。这些规则不管在其国内还是跨国经营都是一样的。中国的商业组织没有这样的文化,因此也只能由ZF来做这件事。对于一个小国来说,也许这不是什么大问题,但对于一个大国来说,由ZF来做这件事就一定会顾此失彼的。顾此失彼的结果就不是水涨船高了,而是水落船低。社会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都要受损,这当然是不可持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