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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2
有了《条例》和《准则》为什么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

有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更加明确走上制度治理的轨道。 有人问,谁来监督?答,各地方与各单位监督落实《条例》和《准则》是各地方与各单位选举产生党委的各党的代表大会。是不是? 这里,执行《条例》和《准则》的责任是各地方与各单位的党委,监督执行的责任是各党的代表大会(年会制),这样就有了执行方,又有了监督方,廉政建设前景看好。

有人讲"中央巡视组启动了第三轮巡视工作,而前两轮的巡视问题清单也已全部出炉。此次晒出的'体检报告'中,治党不严、选人用人不严、'四风'问题禁而不绝等'老毛病',利益输送问题仍然凸显".(见《新华论坛》《用“正制度”压倒“潜规则”》)这是为什么?是不是廉政建设前景依然不明?不是的。问题仍然凸显,是因为有《条例》和《准则》,还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各地方各单位党的代表大会监督问责制。

如果有了各地方各单位党的代表大会监督问责制,各地方与各单位的党委在执行《条例》和《准则》时就十分认真了,如果被代表会问责,问责后整改还是令代表会代表不满意,有可能被代表们提出罢免案,承担被罢免的风险。这就是代表大会问责制的威力所在。有了代表大会问责制,与之相配套的代表大会罢免制应该是必备的。

如果有代表大会问责制度,没有相配套的罢免制度,代表大会问责制度就没有威力而流于形式。所以讲,监督制度一定要齐全。就代表大会制度而言,有选举制度,还要有问责制度和罢免制度,否则,与封建社会君主制相对立的先进的代表大会制度就难发挥现代先进制度的积极作用。代表大会有选举制度,还要有问责制度和罢免制度,是代表大会代表应有的各项民主权力所决定,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权问责权和罢免权不是可有可无,而是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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