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15-11-10 12:10 
拉丁语ergo有“因此、所以、由此”的意思。思与在,它们之间在时间序列上没有先后之分,它们之间的关系是 ...
“在此之后”所表明的仅仅是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并不表明前后的事件之间有确定的因果关系。而“由此之故”则不同,它所表达的就是两个事件之间确定的因果关系。
从存在的角度来看,因为“我思”就是“我”在“思”,没有“我”的存在,岂能有“我思”的发生?因此,我的性命的存在,一定是能够“我思”的前提条件,或者说是原因。
从认识的角度来看,我要能够确认“我”的存在,又是离不开“我思”的。因此,“我思”又是我能够确认我的性命存在的原因。
在这里,“我在”是能够“我思”的原因;而“我思”则是确认“我在”的原因。这是两种不同的因果关系。而你却因为分不清这两种不同的情况进而否认了思与在之间有因果关系,结果连“由此之故”的意义也要予以篡改。这还是在做学问吗?
你不了解“契合法规则”本身并不是问题,但你为什么偏偏要说出“我读过宪法,因此我不需要读遍当代中国教科书。‘寻找现象成因的基本规则’不在当代中国教科书中”这种卖弄无知的话来呢?!
“寻找现象成因的基本规则”可以有许多,有些可能是比较具体的做法,比如像“契合法规则”,有些则可能是比较一般的思想方法,比如像笛卡尔所讲的四条原则。而无论哪一些规则,都有它自身存在的合理性,根本就不存在像你所说的被辩证法所排挤。
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确实讲述了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不同,但其中有一段话不知你是否看见:“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虽然在相当广泛的、各依对象的性质而大小不同的领域中是正当的,甚至必要的,可是它每一次都迟早要达到一个界限,一超过这个界限,它就要变成片面的、狭隘的、抽象的,并且陷入不可解决的矛盾……”。如果你看见过这段话,并且不是故意歪曲的话,你必须承认,在一定的界限之内,恩格斯是承认形而上学的合理性的。因此在中国进行形式逻辑的教学,进行“寻找现象成因的基本规则”的教学根本就不可能被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