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信息的角度讲,采用政府“两阶段定价”的办法,在理论上也许是可以的[这时候我也没有考虑政府的执行是否有效即使它的执行是公正的,也会出现下面的行为],但是问题在于,政府在评价这一价值时,采用发明者自我申报的形式,这里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难以有效“补偿”发明者的成本,并会造成负激励[例如通过故意延长自己的开发计划来获得成本上升并追加水分,因为这里存在类似委托代理的问题]。
在第二阶段,政府通过社会效益来第二次定价。这就更加难以判别。正如楼上各位的分析,政府是无法对这一发明的有效社会效益做出恰当评估的。
上述两个阶段的问题均处在信息上,即信息不对称、信息分散。利用市场自发定价的形式,可以妥善利用各行业的专业知识而对信息问题得以较为有效的解决。
如果考虑上政府的实际行为中出现的问题,则更为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