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wzxy 发表于 2015-12-2 09:30 
先看看“城投公司”(地方融资平台的主要表现形式)的由来:
1994年分税制度的改革,一方面,客观上加强 ...
说得就是这个问题。
我国的财政制度有很大问题,财政收支出是个表象,体现的是个事权划分的问题。
前人举债后人还债那个是收付实现制。按照现代公司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营理念,权责发生制的原理,收入要和收入的期限匹配,支出要和支出的期限匹配,收入期限要和支出的期限相互匹配,就是待摊预提的性质,匹配完以后再计算当期的盈亏。
按照这个原理,当时的书记和市长,为了自己的政绩利益,在明知以后下届,下下届ZF的还债能力不明确的情况下,仍然肆无忌惮的举债行为,其主观存在损人利己的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债务危机的不良后果,因此对当时的书记和市长,这个政绩绝对是要要给他们记上一笔的。
并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ZF官员是要对自己任期内的行为产生的后果都是要追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