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在性质上应属于调节宏观经济、监督管理金融业的特殊国家金融监管机关.对这一性质,应从以下两个角度加以理解: 1.作为国家机关,中央银行与一般政府机关相比,有着显著的特殊性.亦即它带有银行的性质,执行着金融机构的业务.2.作为金融机构,中央银行虽然具有银行(金融企业)的一般性质,但它和普通银行相比,又更多地体现出国家机关的性质.
美联储不是美国政府的行政机构,不属于政府部门,这是美联储区别于其他国家中央银行的一大特色.
美联储的职权和功能是由美国国会立法授予的,是个法律的产物,它最多可被称为是政府的代理机构.美联储在财政预算、政策决策、主管任免上都与政府部门有着极大的独立性:它不受总统换届的牵制,它的日常操作也不需要国会或总统的审批,它的地区储备银行的运作过程更像是私营公司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