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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30
2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宣布,9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在北京就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举行立法听证会,并于28日发布了公告。

听证事项为: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修正案(草案)将其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作为本次听证会的听证人。

听证陈述人由以下几部分构成:年满18周岁,有工资、薪金收入的公民15人至20人;草案起草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代表各1人;全国总工会的代表1人,东、中、西部省、自治区财政或者税务部门的代表共3人,直辖市财政或者税务部门的代表1人。此次立法听证还将确定15人至20人的听证旁听人,听证旁听人将在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而未被选取的人员中确定。

自公告公布之日起开始报名。报名信函寄至北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政编码:10080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报名传真传至(010)63094062;网上报名请登录中国人大网站,填写并提交报名表(网址:www.n p c .g o v .c n )。报名截止时间为2005年9月5日18时(邮寄报名的,以寄出的邮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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