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8年2月支付2000万元取得一项土地使用权。按照当地ZF的规定,土地出让金返还20%,6月16日A公司收到土地出让金返还400万元。
方案一、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银行存款 400万
贷:营业外收入 400万
纳税效果分析:
(1)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仍然是2,000万元,按照130%计算扣除项目,扣除2,000×130%=2,600万元;
(2)营业外收入400万元形成利润总额,应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
方案二、把土地出让金返还冲减开发成本,多数企业会计做账
借:银行存款 400万
贷: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费 400万
纳税效果分析:
(1)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减少到1,600万元,按照130%计算扣除项目,扣除1,600×130%=2,080万元;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少抵扣增值额=2,600-2,080=520万元
土地增值税率按30%计算,应交土地增值税520×30%=156万元
(2)开发成本减少400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增加(400-156)=244万元。应缴所得税244×25%=61(万元)
应交税费总额=156 + 61 = 217(万元)
(来源:中国房地产财税咨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