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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05
<P  align=center><B>论所谓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p></p></B></P>
<P  align=center>宋则行<p></p></P>
<P  align=left><FONT size=3>钱伯海教授在《经济学家》1994 年第2 期发表《社会劳动创造价值之我见》一文(以下称《一论》) , 提出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或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的见解后, 有些学者提出了批评意见。1995 年伯海同志在全国高校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第九次会议上又提出《再论社会劳动创造价值》(以下称《再论》) 、《关于“斯密教条”的商榷》等几篇论文, 对他在《一论》中提出的观点作了进一步的说明和补充。我是不同意“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这个见解的, 本文打算针对伯海同志提出的具体论据或理由, 实事求是地提出自己的意见。<p></p></FONT></P>
<P  align=left><FONT size=3>伯海同志的论文的标题是“社会劳动创造价值”, 实际上提出了两个不同的命题: 一个是扩大生产劳动的范围, 认为不论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都创造价值; 另一个是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或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他写道: “这里的‘社会劳动’是指社会从事物质生产和非物质生产的各种劳动, 即在国家政策范围内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各种活动的劳动。”“也就是说, 除了本企业生产人员的直接劳动外, 还包括了科研、教育、文化事业部门、国家管理部门以及先前企业等提供的劳动, 包括物化劳动, 都属于间接劳动,合称社会劳动, 由社会劳动创造价值。” (均见《一论》) 但是, 拓宽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的部门范围和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 不能用‘社会劳动包括物化劳动’一语把两者混淆在一起。关于前一个问题, 我是基本同意的, 见《经济学家》1996 年第6期拙作《扩展生产劳动的界限, 拓宽劳动价值论的适用范围》(只是用了不同的论证方法) ;这里集中讨论后一问题, 即所谓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的问题。<p></p></FONT></P>
<P  align=center><B><FONT size=3>一<p></p></FONT></B></P>
<P  align=left><FONT size=3>  伯海同志提出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这一观点的论据或理由, 从各篇论文中可归纳为以下四点。<p></p></FONT></P>
<P  align=left><FONT size=3>第一个论据认为: 新的生产力是劳动力、劳动手段、劳动对象这生产三要素相结合共同创造的成果, 这同物化劳动只是转移价值、不创造价值的论点相矛盾。“现代化机器设备高效率地进行生产, 创造巨大的物质财富, 结果却认为〔其价值〕仅仅是(以) 直接操作人员为主体的企业人员创造的, ⋯⋯这岂能服人!”(见《一论》) “科学技术代代相传, 不断发展, 正是通过物化劳动(劳动手段、劳动对象) 以及劳动者(知识技艺武装) 为载体来实现的。物化劳动作为生产要素, 和活劳动一样, 继续发挥其代替活劳动和节约活劳动进而创造价值的作用, 可是传统的劳动价值论, 把创造价值的功劳全部归在直接劳动者身上。⋯⋯这公平吗?”(见《再论》) 这样的“义愤”, 正如有的同志指出的, 出之于混同了使用价值的生产和价值的生产, ① 把使用价值的生产当成了价值的生产。在劳动过程中, 劳动力、劳动手段、劳动对象三者结合, 共同创造的是使用价值(物质财富和服务,或新的生产力) , 而价值, 按劳动价值论的界定, 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和计量的, 因此, 决定商品价值的唯一因素是生产中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其中耗费的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所凝结的物化劳动是来自其他企业的转移价值, 耗费的活劳动才是新增的价值或新创造的价值的源泉。物化劳动的转移价值和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构成企业的商品的(完全) 价值, 而不是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 这本是伯海同志所熟知的事情。决不能因为使用价值是由劳动者、劳动手段、劳动对象三者结合共同创造的, 从而认为价值也是由三者结合共同创造的。如果由于使用了比以前先进的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 同量的劳动时间生产了比以前更多的使用价值, 这只能说劳动生产率提高了, 每单位产品在生产中耗费的劳动时间减少了, 从而单位产品的价值以及以价值为基础的价格会随之下降。这样, 使用先进的劳动手段、劳动对象的作用, 只能表现在与劳动者结合、由劳动者推动, 生产了更多的使用价值和降低了单位产品耗费的劳动时间从而降低了单位产品的价值上。<p></p></FONT></P>
<P  align=left><FONT size=3>作为物化劳动的劳动手段、劳动对象, 对企业来说只是从其他单位购进的生产资料, 只是转移价值, 企业关心的是这些生产资料能不能在劳动力的推动下给它带来更多产品(使用价值) , 能不能提高劳动生产率, 降低单位产品的劳动耗费, 从而带来更多的利润。当然,提高劳动生产率, 除了靠劳动者本身素质的提高外, 主要靠先进的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的使用, 但先进劳动手段、劳动对象的推动靠的是劳动力, 没有劳动力的推动, 它们只是一堆死物, 劳动力(包括体力劳动者和智力劳动者) 是生产过程中能动的主体。因此, 重视劳动手段、劳动对象及其背后的科技力量的重要作用, 不在于把凝结在它们中的物化劳动说成是创造价值的一个因素, 只要充分估量它们在创造使用价值量和降低单位产品价值中发挥的作用, 承认科研部门以及其他服务部门也是直接间接有利于生产的非物质生产部门, 这些部门的劳动, 也是生产劳动, 也创造价值, 就可以了, 没有必要、也不科学(在劳动价值论的架构下也不容) 、承认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p></p></FONT></P>
<P  align=left><FONT size=3>其实, 不仅在理论上, 而且在经济统计实践中, 已经有足够的综合指标来表达劳动力、劳动手段、劳动对象三者结合共同创造使用价值的实际状况, 如按不变价格或可比价格计算的社会总产值(各部门各单位产值的总和) 、最终产品价值(或国民生产总值, 即不再进行加工的消费品和投资品的产值总和) 、社会净产值(最终产品减固定资产折旧) 等。这些指标都是以产值形式表现的使用价值总量指标(以不变价格或可比价格为权数的各种产品或服务量的加总) 。一定时期(例如一年内) 这些产值的增长表现了这时期使用价值量(物质财富和服务) 的增多, 它或者由于劳动就业量(从而价值量) 有所增长, 或者由于劳动生产率有所增长, 或者两者都有所增长; 而两者的增长都和投资数量及其效率有关。至于投资的物质因素则是体现一定科技水平的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 凝结着许多部门前期或本期的劳动。因此, 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及其凝结的物化劳动的作用最终体现在使用价值量和质的增进上。<p></p></FONT></P>
<P  align=left><FONT size=3>至于价值量则是表明生产中劳动时间的耗费的, 不是用来表明生产力水平和生产要素(劳动力、劳动手段、劳动对象) 在生产中的作用的; 表明后者的是所生产的使用价值的质和量, 而不在于它们是否创造价值或者创造了多少价值。<p></p></FONT></P>
<P  align=center><B><FONT size=3>二<p></p></FONT></B></P>
<P  align=left><FONT size=3>  伯海同志提出的第二个论据是: “只有认定物、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 才能使商品二因素与劳动二重性取得逻辑支持”。(见《再论》)劳动具有两重性, 具体劳动生产使用价值, 抽象劳动形成价值, 具体劳动转移旧价值, 抽象劳动创造新价值, 这是马克思提出劳动两重性的本来涵义。但伯海同志理解的具体劳动却“包括了劳动力、劳动手段、劳动对象”, (见《再论》) 理由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是由三者创造的, 因而创造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也应包括三者。是的, 使用价值是由三者相结合而形成的, 但不能反过来把生产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理解为也包括三者。具体劳动是活劳动的一个方面, 说作为具体劳动的活劳动包括作为物化劳动的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 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只能说, 生产使用价值时, 作为具体劳动的活劳动需要劳动手段、劳动对象的结合。伯海同志后来改称“具体劳动包括作为劳动力的活劳动和凝结在劳动手段、劳动对象中的活劳动”, 这也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马克思所说的具体劳动就是指生产某种商品所使用的劳动力的活劳动的一重性, 并不包括凝结在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中的活劳动。所以, 伯海同志一开始就把马克思的具体劳动理解错了; 前题错了, 从而要求抽象劳动也应包括“上述各种活劳动”, 当然也是错的。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本来就是指劳动力的活劳动的两重性, 指的是“ 同一劳动的统一体”的两方面, 说不上“内容和口径”不一致的问题。<p></p></FONT></P>
<P  align=left><FONT size=3>其次, 伯海同志说,“使用价值来源于三要素(劳动力、劳动手段、劳动对象) , 价值来源于一要素〔抽象劳动〕, 是两个东西, 从而⋯⋯使商品两因素与劳动两重性的内在联系,失去了逻辑的支持。”这是对商品两因素与劳动两重性的内在联系的“逻辑支持”关系或逻辑一致性的形式理解。使用价值和价值本来是商品的两种特性, 前者是指商品的有用性, 后者是指商品在交换中可以互相比较的东西, 即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 它们完全可以来源于不同的要素。但就生产商品的活劳动而言, 它的具体劳动这一重性产生商品的使用价值, 它的抽象劳动这一重性形成商品的价值, 其间的内在联系的逻辑一致性是十分明显的, 谈不上失去了“逻辑的支持”。当然, 这并不否认在商品的生产过程中, 还有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的参与, 它们和活劳动结合才形成商品的使用价值。<p></p></FONT></P>
<P  align=left><FONT size=3>另外, 商品价值的构成和价值的创造, 如前所述, 是有区别的, 两者不能混淆。在商品价值(C + V + m) 中, 只有V + m 才是活劳动耗费新增的价值, 其中剩余价值m , “为什么和凭什么”“只能由三要素中的一要素活劳动所创造, 而作为活劳动凝结的其他因素—物化劳动, 与剩余价值没有关系, 只能转移其被消耗的部分”, (见《两论》) 马克思说的已很清楚, 这里无须赘述。可以提醒的一点是: 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 它生产一种商品所使用的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 一般是从其他企业购入的, 是其他企业的活劳动所生产的, 其价值已经算在其他企业的名下, 对该企业来说它们已经是旧价值, 或转移价值, 企业关心的主要是用来推动这些已经购入的劳动手段、劳动对象进行生产的活劳动的使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 , 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单位产品价值的降低。对它来说, 选用什么样的劳动手段、劳动对象、判别的标准是: 在支付一定的转移价值后, 能否以同量的劳动时间增加更多的优质商品量即使用价值量, 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先进的劳动对象、劳动手段的经济效果, 如前所述, 是以增加使用价值的质和量来衡量的, 不是以增加价值量(劳动耗费量) 来衡量的。当然, 使用先进的劳动对象、劳动手段, 可能使这个企业产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 从而获得超额剩余价值; 但商品的社会价值是由在社会正常的、平均的生产条件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 如果有的企业的产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 必然有的企业的产品的个别价值高于社会价值, 从而, 同样的劳动总量生产的价值总量, 仍然不变。如果先进的劳动对象、劳动手段普遍化了, 超额剩余价值就自然消失。<p></p></FONT></P>
<P  align=center><B><FONT size=3>三<p></p></FONT></B></P>
<P  align=left><FONT size=3>  伯海同志提出的第三个论据是: “从企业看的物、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 从社会看的活劳动创造价值”, 因此, 说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 不违背劳动价值论。伯海同志这个文字等式是由一个数量关系的等式加以符合自己的主观意思的解释得出的。他举了一种最终产品———上衣的简化例子(舍象掉设备的使用和消耗) : 上衣全价20 元, 其中物化劳动———中间产品消耗(C) 为15 元, 活劳动创造的价值(V + m) 为5元。服装厂生产上衣所用的布料———色布由印染厂提供, 印染厂生产色布所用的坯布由织布厂提供, 织布厂生产坯布所用的棉纱由纺纱厂提供, 而纺纱厂生产棉纱所用的棉花则由棉农提供, 其中:<p></p></FONT></P>
<P  align=left><FONT size=3>      物化劳动价值 活劳动创造的价值 产品全价<p></p></FONT></P>
<P  align=left><FONT size=3>        (C)     (V + m)<p></p></FONT></P>
<P  align=left><FONT size=3>棉花的价值=    0    +    3       = 3<p></p></FONT></P>
<P  align=left><FONT size=3>棉纱的价值=    3    +    4       = 7<p></p></FONT></P>
<P  align=left><FONT size=3>坯布的价值=    7    +    4       = 11<p></p></FONT></P>
<P  align=left><FONT size=3>色布的价值=    11    + 4            = 15<p></p></FONT></P>
<P  align=left><FONT size=3>上衣的价值=    15    + 5            = 20<p></p></FONT></P>
<P  align=left><FONT size=3>  合计     36       20       56<p></p></FONT></P>
<P  align=left><FONT size=3>这样, 上衣的价值等于物化劳动价值(15) 加活劳动创造的价值(5) , 共20 元, 也等5 个生产单位———棉农、纱厂、布厂、印染厂、服装厂的活劳动创造的总价值: 3 + 4 + 4 + 4+ 5 = 20 元。用数学等式表示, 即:</FONT></P>
<P  align=left><FONT size=3><p></p></FONT> </P>
<P  align=lef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v:shapetype> <v:stroke joinstyle="miter"></v:stroke><v:formulas><v:f eqn="if lineDrawn pixelLineWidth 0"></v:f><v:f eqn="sum @0 1 0"></v:f><v:f eqn="sum 0 0 @1"></v:f><v:f eqn="prod @2 1 2"></v:f><v:f eqn="prod @3 21600 pixelWidth"></v:f><v:f eqn="prod @3 21600 pixelHeight"></v:f><v:f eqn="sum @0 0 1"></v:f><v:f eqn="prod @6 1 2"></v:f><v:f eqn="prod @7 21600 pixelWidth"></v:f><v:f eqn="sum @8 21600 0"></v:f><v:f eqn="prod @7 21600 pixelHeight"></v:f><v:f eqn="sum @10 21600 0"></v:f></v:formulas><v:path connecttype="rect" gradientshapeok="t" extrusionok="f"></v:path><lock aspectratio="t" v:ext="edit"></lock></v:shapetype></FONT><v:shape><v:imagedata></v:imagedata></v:shape><p></p></P>
<P  align=left><FONT size=3> <p></p></FONT></P>
<P  align=left><FONT size=3> (这里, K为生产单位数, 就上衣生产的例子说K = 5 , 即棉农、纱厂、布厂、印染厂、服装厂五个单位)<p></p></FONT></P>
<P  align=left><FONT size=3>扩充到全部最终产品, 则为:<p></p></FONT></P>
<P  align=left><FONT size=3> </FONT><v:shape><FONT size=3> <v:imagedata></v:imagedata></FONT></v:shape><p></p></P>
<P  align=left><FONT size=3>(这里, N 为全部最终产品数)<p></p></FONT></P>
<P  align=left><FONT size=3>就数量关系说, 这两个数学等式无疑是正确的, 但C、V、m 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只能由数量关系背后的理论来解释。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无论从企业看或从社会看, 产品的新增价值(V + m) 都是由活劳动创造的, 其中V 用以补偿劳动力的价值, m 是剩余价值; C 是中间产品的消耗(包括原材料和辅助材料) 和固定设备折旧(在上举的上衣例子中已舍象) 的总和, 即劳动对象和劳动手段的消耗, 等于转移价值。C 从企业看, 从最终产品的生产单位看, 构成产品价值的一部分, 但不是生产中的新增价值。从社会看, C 也不是社会生产的新增价值, 不构成国民民收入的一部分, 而是各个企业、各个最终产品的生产单位为维持再生产必须补偿的不变资本的价值。而按照伯海同志的解释, 从企业看产品的价值(C + V + m) 中的m 是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的, 即(C + V) 共同生产的, 这样, C不但作为转移价值构成商品价值的一部分, 而且还与V 共同生产了m , 这显然不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而是别的什么价值论了。因此, 最终产品的价值构成(C + V + m) = 社会产品净值(V + m) 这个数量关系的正确等式本身, 既不能推出这样一个结论, 也不能掩饰这个不符合劳动价值论的结论, 因为这个数量关系并没有表明m 必然是(C + m) 共同生产的或是物、活劳动共同创造的; 要说明这个“结论”, 就只能用这个数量关系等式以外的理由, 如用伯海同志所举的前面两个理由来解释。但如前所述, 这两个理由也是不成立的。<p></p></FONT></P>
<P  align=center><B><FONT size=3>四<p></p></FONT></B></P>
<P  align=left><FONT size=3>  伯海同志提出的另一个论据, 与前一论据是相联系的, 即认为“从企业看的物、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 从社会看的活劳动创造价值”这个等式, 可以用“斯密教条”作为佐证。因为“作为劳动价值论创始人之一的亚当·斯密, 虽然没有提出社会劳动创造价值, 但是他认为商品的全部价值归根结底是由社会活劳动(V + m) 创造的,这是一个很为精湛的见解和发现。” (见《一论》) 后来, 伯海同志写了《关于“斯密教条”的商榷》一文, 引证斯密的一段话, 进一步说明斯密“这种推导和分析已经具有社会劳动创造价值的含义”, 他提出的这个文字等式“受到斯密上述逻辑思路的启迪”。斯密这段话如下:<p></p></FONT></P>
<P  align=left><FONT size=3>“也许有人认为, 农业资本家的补充, 即耕畜和其他农具消耗的补充, 应作为〔谷物价格的〕第四个组成部分。〔谷物价格的前三个组成部分是支付土地所有者的地租, 支付在谷物生产上使用的工人工资, 支付租地农场主(农业资本家) 的利润———引者〕但农业上一切用具的价格, 本身就是由上述那三个部分构成。就耕马说, 就是饲马土地的地租、牧马劳动的工资, 再加上农业资本家垫付地租和工资的资本的利润。因此, 在谷物价格上, 虽必须以一部分支付耕马的代价及其维持费, 但其全部价格仍直接或最后由地租、工资及利润这三部分组成。”<p></p></FONT></P>
<P  align=left><FONT size=3>然而,“斯密教条”能为伯海同志的那个文字等式提供论证吗? 未见得。马克思对“斯密教条”有一个概括: 即“每一个单个商品———从而合起来构成社会年产品的一切商品———的价格或交换价值都是由三个组成部分构成, 或者说分解为: 工资、利润和地租。这个教条可以还原为: 商品价值= V + m。”③ 这就是说, 商品价值原来已由工资、利润、地租以及所使用的生产资料价值构成的, 但斯密教条认为所使用的生产资料价值也可分解为工资、利润、地租, 这样, 每一种商品或全部商品的价格归根结底是由工资、利润、地租或V + m 构成的。因此, 斯密教条说的是商品价格或价值的构成问题, 根本没有提到价值是由谁创造的问题, 说的是: 一种商品的价格或价值, 直观上或者从企业看是由C + V + m 构成的, 而根本没有如伯海同志推论的, 商品价值从企业看是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而从社会看是活劳动创造的含义。显然, 用斯密教条来论证那个文字等式也是无济于事的。<p></p></FONT></P>
<P  align=left><FONT size=3>至于伯海同志为“斯密教条”混淆年产品价值和年价值产品的错误所作的辩解, 倒是值得研究的。伯海同志先将年产品价值和年价值产品用现行统计指标来表达: 年产品是社会总产品, 其价值即社会总产值(C + V + m) ; 年价值产品是社会净产品, 其价值是社会净产值(V + m) 。这样, 社会总产品- 中间产品(原材料等) = 最终产品。最终产品- 折旧更新用产品= 社会净产品(即年价值产品) 。社会总产值(C + V + m) - 中间产品消耗(C”) = 最终产品价值即国民生产总值( GNP) (C′+ V + m) 。国民生产总值(C′+ V + m) - 固定资产折旧(C′) = 社会净产值或国民收入(V + m) 。(上面所列几个等式, 为了加进固定资产折旧这个因素, 对伯海同志原列的等式略有修正; 再者, 这里C = C′+ C”) 在社会总产值(即各企业的产值的总和) 中, 包括各企业从其他企业购入的产品的价值, 即用作原材料等的中间产品和折旧更新用的资本品的价值, 它已由生产企业计算在自己的产值中, 使用企业又作为不变资本C 计算在自己产品价值构成中。因此, 各企业产值加总成为社会总产值时, 有重复计算部分。从社会总产值(年产品价值) 中, 消除这个重复计算的部分, 即消除中间产品消耗和折旧更新用的资本品的价值, 即为社会净产值(年价值产品) 。这个重复计算部分是各个企业的产品价值的一部分, 用来补偿消耗的不变资本, 即留作来年再生产用的, 它并不消失, 只是未计算在企业的和社会的净产值或年价值产品之内。<p></p></FONT></P>
<P  align=left><FONT size=3>伯海同志用斯密所举谷物价格之例来说明这一点: 生产谷物时所耗用的耕马和各种农具,“其中有一部分是上年或前几年生产的, 一旦被消耗, 就要由本年度所生产的耕马和农具作补充, 而本年所有的耕马农具都是其他生产单位劳动生产的”。“所以, 可以确切地说明, 亚当·斯密并没有‘把这两种不同的东西混淆起来, 从而赶走了年产品中不变(资本) 价值的部分’。” (马克思批评斯密的话———引者) 如果按照伯海同志这样的解释, 当然可以说并没有把年产品价值和年价值产品混淆起来。可是, 斯密是这样说的, “在谷物价格上, 虽必须以一部分支付耕马代价及其维持费, 但其全部价格仍直接或最后由地租、工资及利润这三部分组成。”这就是说, 生产谷物所使用的牧马、农具等生产资料, 经过追溯, 可还原为工资、利润、地租, 而不是指用本年生产的生产资料补偿本年消耗的生产资料。正如马克思批评“斯密教条”时指出的, 年产品价值除包括“过去一年(指计算期———引者) 劳动的产品”外,“还包括在生产年产品时消费掉的, 然而是前一年生产的, 一部分甚至前几年生产的一切价值要素———生产资料, 它们的价值只是再现而已, 就它们的价值来说, 它们既不是过去一年间耗费的劳动生产的, 也不是它再生产的”①, 这就难免有“赶走了年产品中不变价值的部分”之嫌了。而且, 即使按照伯海同志的解释, 分清了年产品和年价值产品的区别, 把企业的产品价值理解为仍是由(C + V + m) 构成的, 也不可能由此得出“从企业看的物、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的结论来, 尽管“从社会看的活劳动”创造了价值, 并转移了不变资本(物化劳动) 的价值(社会总产值中重复计算的部分) 。<p></p></FONT></P>
<P  align=left><FONT size=3>从以上对伯海同志提出的四个论据的分析, 我隐隐地感到, <B>关键的问题还是在于伯海同志混同了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B>尽管在理论上他完全熟悉两者的区别, 但在内心深处似乎始终认为价值和使用价值是同方向变化的, 凡是生产使用价值的东西必然也生产价值, 凡是能使使用价值量增进的, 必然也使价值量增加。在他看来, 劳动力、劳动手段、劳动对象三者结合、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结合, 产生“新的生产力”、产生使用价值, 那末, 价值也应是三要素结合、或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结合共同创造的; 使用价值量增加了, 价值量也应相应地增加, 而且价值量的增长, 不应仅归功于劳动者的活劳动, 也应归功于劳动手段、劳动对象或其中凝结的物化劳动; 而似乎忘了价值按照劳动价值论的界定, 是由生产商品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的耗费决定和计量的, 从而, 不用于交换的使用价值就没有价值或无须计量价值; 在商品生产中, 耗费同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即使生产了更多更好的使用价值, 但其形成的价值不变。恐怕, 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此。<p></p></FONT></P>
<P  align=left><FONT size=3> <p></p></FONT></P>
<P  align=left><FONT size=3> <p></p></FONT></P>
<P  align=left><FONT size=3>①</FONT>     <FONT size=3>吴易风:《价值理论“新见解”辨析》, 载《当代经济研究》1995 年第4 期。<p></p></FONT></P>
<P ><FONT size=3>__</FONT><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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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5 14:08:00

论所谓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

宋则行

钱伯海教授在《经济学家》1994 年第2 期发表《社会劳动创造价值之我见》一文(以下称《一论》) , 提出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或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的见解后, 有些学者提出了批评意见。1995 年伯海同志在全国高校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第九次会议上又提出《再论社会劳动创造价值》(以下称《再论》) 、《关于“斯密教条”的商榷》等几篇论文, 对他在《一论》中提出的观点作了进一步的说明和补充。我是不同意“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这个见解的, 本文打算针对伯海同志提出的具体论据或理由, 实事求是地提出自己的意见。

伯海同志的论文的标题是“社会劳动创造价值”, 实际上提出了两个不同的命题: 一个是扩大生产劳动的范围, 认为不论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都创造价值; 另一个是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或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他写道: “这里的‘社会劳动’是指社会从事物质生产和非物质生产的各种劳动, 即在国家政策范围内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各种活动的劳动。”“也就是说, 除了本企业生产人员的直接劳动外, 还包括了科研、教育、文化事业部门、国家管理部门以及先前企业等提供的劳动, 包括物化劳动, 都属于间接劳动,合称社会劳动, 由社会劳动创造价值。” (均见《一论》) 但是, 拓宽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的部门范围和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 不能用‘社会劳动包括物化劳动’一语把两者混淆在一起。关于前一个问题, 我是基本同意的, 见《经济学家》1996 年第6期拙作《扩展生产劳动的界限, 拓宽劳动价值论的适用范围》(只是用了不同的论证方法) ;这里集中讨论后一问题, 即所谓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的问题。

  伯海同志提出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这一观点的论据或理由, 从各篇论文中可归纳为以下四点。

第一个论据认为: 新的生产力是劳动力、劳动手段、劳动对象这生产三要素相结合共同创造的成果, 这同物化劳动只是转移价值、不创造价值的论点相矛盾。“现代化机器设备高效率地进行生产, 创造巨大的物质财富, 结果却认为〔其价值〕仅仅是(以) 直接操作人员为主体的企业人员创造的, ⋯⋯这岂能服人!”(见《一论》) “科学技术代代相传, 不断发展, 正是通过物化劳动(劳动手段、劳动对象) 以及劳动者(知识技艺武装) 为载体来实现的。物化劳动作为生产要素, 和活劳动一样, 继续发挥其代替活劳动和节约活劳动进而创造价值的作用, 可是传统的劳动价值论, 把创造价值的功劳全部归在直接劳动者身上。⋯⋯这公平吗?”(见《再论》) 这样的“义愤”, 正如有的同志指出的, 出之于混同了使用价值的生产和价值的生产, ① 把使用价值的生产当成了价值的生产。在劳动过程中, 劳动力、劳动手段、劳动对象三者结合, 共同创造的是使用价值(物质财富和服务,或新的生产力) , 而价值, 按劳动价值论的界定, 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和计量的, 因此, 决定商品价值的唯一因素是生产中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其中耗费的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所凝结的物化劳动是来自其他企业的转移价值, 耗费的活劳动才是新增的价值或新创造的价值的源泉。物化劳动的转移价值和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构成企业的商品的(完全) 价值, 而不是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 这本是伯海同志所熟知的事情。决不能因为使用价值是由劳动者、劳动手段、劳动对象三者结合共同创造的, 从而认为价值也是由三者结合共同创造的。如果由于使用了比以前先进的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 同量的劳动时间生产了比以前更多的使用价值, 这只能说劳动生产率提高了, 每单位产品在生产中耗费的劳动时间减少了, 从而单位产品的价值以及以价值为基础的价格会随之下降。这样, 使用先进的劳动手段、劳动对象的作用, 只能表现在与劳动者结合、由劳动者推动, 生产了更多的使用价值和降低了单位产品耗费的劳动时间从而降低了单位产品的价值上。

作为物化劳动的劳动手段、劳动对象, 对企业来说只是从其他单位购进的生产资料, 只是转移价值, 企业关心的是这些生产资料能不能在劳动力的推动下给它带来更多产品(使用价值) , 能不能提高劳动生产率, 降低单位产品的劳动耗费, 从而带来更多的利润。当然,提高劳动生产率, 除了靠劳动者本身素质的提高外, 主要靠先进的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的使用, 但先进劳动手段、劳动对象的推动靠的是劳动力, 没有劳动力的推动, 它们只是一堆死物, 劳动力(包括体力劳动者和智力劳动者) 是生产过程中能动的主体。因此, 重视劳动手段、劳动对象及其背后的科技力量的重要作用, 不在于把凝结在它们中的物化劳动说成是创造价值的一个因素, 只要充分估量它们在创造使用价值量和降低单位产品价值中发挥的作用, 承认科研部门以及其他服务部门也是直接间接有利于生产的非物质生产部门, 这些部门的劳动, 也是生产劳动, 也创造价值, 就可以了, 没有必要、也不科学(在劳动价值论的架构下也不容) 、承认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

其实, 不仅在理论上, 而且在经济统计实践中, 已经有足够的综合指标来表达劳动力、劳动手段、劳动对象三者结合共同创造使用价值的实际状况, 如按不变价格或可比价格计算的社会总产值(各部门各单位产值的总和) 、最终产品价值(或国民生产总值, 即不再进行加工的消费品和投资品的产值总和) 、社会净产值(最终产品减固定资产折旧) 等。这些指标都是以产值形式表现的使用价值总量指标(以不变价格或可比价格为权数的各种产品或服务量的加总) 。一定时期(例如一年内) 这些产值的增长表现了这时期使用价值量(物质财富和服务) 的增多, 它或者由于劳动就业量(从而价值量) 有所增长, 或者由于劳动生产率有所增长, 或者两者都有所增长; 而两者的增长都和投资数量及其效率有关。至于投资的物质因素则是体现一定科技水平的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 凝结着许多部门前期或本期的劳动。因此, 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及其凝结的物化劳动的作用最终体现在使用价值量和质的增进上。

至于价值量则是表明生产中劳动时间的耗费的, 不是用来表明生产力水平和生产要素(劳动力、劳动手段、劳动对象) 在生产中的作用的; 表明后者的是所生产的使用价值的质和量, 而不在于它们是否创造价值或者创造了多少价值。

  伯海同志提出的第二个论据是: “只有认定物、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 才能使商品二因素与劳动二重性取得逻辑支持”。(见《再论》)劳动具有两重性, 具体劳动生产使用价值, 抽象劳动形成价值, 具体劳动转移旧价值, 抽象劳动创造新价值, 这是马克思提出劳动两重性的本来涵义。但伯海同志理解的具体劳动却“包括了劳动力、劳动手段、劳动对象”, (见《再论》) 理由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是由三者创造的, 因而创造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也应包括三者。是的, 使用价值是由三者相结合而形成的, 但不能反过来把生产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理解为也包括三者。具体劳动是活劳动的一个方面, 说作为具体劳动的活劳动包括作为物化劳动的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 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只能说, 生产使用价值时, 作为具体劳动的活劳动需要劳动手段、劳动对象的结合。伯海同志后来改称“具体劳动包括作为劳动力的活劳动和凝结在劳动手段、劳动对象中的活劳动”, 这也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马克思所说的具体劳动就是指生产某种商品所使用的劳动力的活劳动的一重性, 并不包括凝结在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中的活劳动。所以, 伯海同志一开始就把马克思的具体劳动理解错了; 前题错了, 从而要求抽象劳动也应包括“上述各种活劳动”, 当然也是错的。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本来就是指劳动力的活劳动的两重性, 指的是“ 同一劳动的统一体”的两方面, 说不上“内容和口径”不一致的问题。

其次, 伯海同志说,“使用价值来源于三要素(劳动力、劳动手段、劳动对象) , 价值来源于一要素〔抽象劳动〕, 是两个东西, 从而⋯⋯使商品两因素与劳动两重性的内在联系,失去了逻辑的支持。”这是对商品两因素与劳动两重性的内在联系的“逻辑支持”关系或逻辑一致性的形式理解。使用价值和价值本来是商品的两种特性, 前者是指商品的有用性, 后者是指商品在交换中可以互相比较的东西, 即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 它们完全可以来源于不同的要素。但就生产商品的活劳动而言, 它的具体劳动这一重性产生商品的使用价值, 它的抽象劳动这一重性形成商品的价值, 其间的内在联系的逻辑一致性是十分明显的, 谈不上失去了“逻辑的支持”。当然, 这并不否认在商品的生产过程中, 还有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的参与, 它们和活劳动结合才形成商品的使用价值。

另外, 商品价值的构成和价值的创造, 如前所述, 是有区别的, 两者不能混淆。在商品价值(C + V + m) 中, 只有V + m 才是活劳动耗费新增的价值, 其中剩余价值m , “为什么和凭什么”“只能由三要素中的一要素活劳动所创造, 而作为活劳动凝结的其他因素—物化劳动, 与剩余价值没有关系, 只能转移其被消耗的部分”, (见《两论》) 马克思说的已很清楚, 这里无须赘述。可以提醒的一点是: 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 它生产一种商品所使用的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 一般是从其他企业购入的, 是其他企业的活劳动所生产的, 其价值已经算在其他企业的名下, 对该企业来说它们已经是旧价值, 或转移价值, 企业关心的主要是用来推动这些已经购入的劳动手段、劳动对象进行生产的活劳动的使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 , 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单位产品价值的降低。对它来说, 选用什么样的劳动手段、劳动对象、判别的标准是: 在支付一定的转移价值后, 能否以同量的劳动时间增加更多的优质商品量即使用价值量, 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先进的劳动对象、劳动手段的经济效果, 如前所述, 是以增加使用价值的质和量来衡量的, 不是以增加价值量(劳动耗费量) 来衡量的。当然, 使用先进的劳动对象、劳动手段, 可能使这个企业产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 从而获得超额剩余价值; 但商品的社会价值是由在社会正常的、平均的生产条件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 如果有的企业的产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 必然有的企业的产品的个别价值高于社会价值, 从而, 同样的劳动总量生产的价值总量, 仍然不变。如果先进的劳动对象、劳动手段普遍化了, 超额剩余价值就自然消失。

  伯海同志提出的第三个论据是: “从企业看的物、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 从社会看的活劳动创造价值”, 因此, 说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 不违背劳动价值论。伯海同志这个文字等式是由一个数量关系的等式加以符合自己的主观意思的解释得出的。他举了一种最终产品———上衣的简化例子(舍象掉设备的使用和消耗) : 上衣全价20 元, 其中物化劳动———中间产品消耗(C) 为15 元, 活劳动创造的价值(V + m) 为5元。服装厂生产上衣所用的布料———色布由印染厂提供, 印染厂生产色布所用的坯布由织布厂提供, 织布厂生产坯布所用的棉纱由纺纱厂提供, 而纺纱厂生产棉纱所用的棉花则由棉农提供, 其中:

      物化劳动价值 活劳动创造的价值 产品全价

        (C)     (V + m)

棉花的价值=    0    +    3       = 3

棉纱的价值=    3    +    4       = 7

坯布的价值=    7    +    4       = 11

色布的价值=    11    + 4        = 15

上衣的价值=    15    + 5        = 20

  合计     36       20       56

这样, 上衣的价值等于物化劳动价值(15) 加活劳动创造的价值(5) , 共20 元, 也等5 个生产单位———棉农、纱厂、布厂、印染厂、服装厂的活劳动创造的总价值: 3 + 4 + 4 + 4+ 5 = 20 元。用数学等式表示, 即:

(这里, K为生产单位数, 就上衣生产的例子说K = 5 , 即棉农、纱厂、布厂、印染厂、服装厂五个单位)

扩充到全部最终产品, 则为:

(这里, N 为全部最终产品数)

就数量关系说, 这两个数学等式无疑是正确的, 但C、V、m 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只能由数量关系背后的理论来解释。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无论从企业看或从社会看, 产品的新增价值(V + m) 都是由活劳动创造的, 其中V 用以补偿劳动力的价值, m 是剩余价值; C 是中间产品的消耗(包括原材料和辅助材料) 和固定设备折旧(在上举的上衣例子中已舍象) 的总和, 即劳动对象和劳动手段的消耗, 等于转移价值。C 从企业看, 从最终产品的生产单位看, 构成产品价值的一部分, 但不是生产中的新增价值。从社会看, C 也不是社会生产的新增价值, 不构成国民民收入的一部分, 而是各个企业、各个最终产品的生产单位为维持再生产必须补偿的不变资本的价值。而按照伯海同志的解释, 从企业看产品的价值(C + V + m) 中的m 是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的, 即(C + V) 共同生产的, 这样, C不但作为转移价值构成商品价值的一部分, 而且还与V 共同生产了m , 这显然不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而是别的什么价值论了。因此, 最终产品的价值构成(C + V + m) = 社会产品净值(V + m) 这个数量关系的正确等式本身, 既不能推出这样一个结论, 也不能掩饰这个不符合劳动价值论的结论, 因为这个数量关系并没有表明m 必然是(C + m) 共同生产的或是物、活劳动共同创造的; 要说明这个“结论”, 就只能用这个数量关系等式以外的理由, 如用伯海同志所举的前面两个理由来解释。但如前所述, 这两个理由也是不成立的。

  伯海同志提出的另一个论据, 与前一论据是相联系的, 即认为“从企业看的物、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 从社会看的活劳动创造价值”这个等式, 可以用“斯密教条”作为佐证。因为“作为劳动价值论创始人之一的亚当·斯密, 虽然没有提出社会劳动创造价值, 但是他认为商品的全部价值归根结底是由社会活劳动(V + m) 创造的,这是一个很为精湛的见解和发现。” (见《一论》) 后来, 伯海同志写了《关于“斯密教条”的商榷》一文, 引证斯密的一段话, 进一步说明斯密“这种推导和分析已经具有社会劳动创造价值的含义”, 他提出的这个文字等式“受到斯密上述逻辑思路的启迪”。斯密这段话如下:

“也许有人认为, 农业资本家的补充, 即耕畜和其他农具消耗的补充, 应作为〔谷物价格的〕第四个组成部分。〔谷物价格的前三个组成部分是支付土地所有者的地租, 支付在谷物生产上使用的工人工资, 支付租地农场主(农业资本家) 的利润———引者〕但农业上一切用具的价格, 本身就是由上述那三个部分构成。就耕马说, 就是饲马土地的地租、牧马劳动的工资, 再加上农业资本家垫付地租和工资的资本的利润。因此, 在谷物价格上, 虽必须以一部分支付耕马的代价及其维持费, 但其全部价格仍直接或最后由地租、工资及利润这三部分组成。”

然而,“斯密教条”能为伯海同志的那个文字等式提供论证吗? 未见得。马克思对“斯密教条”有一个概括: 即“每一个单个商品———从而合起来构成社会年产品的一切商品———的价格或交换价值都是由三个组成部分构成, 或者说分解为: 工资、利润和地租。这个教条可以还原为: 商品价值= V + m。”③ 这就是说, 商品价值原来已由工资、利润、地租以及所使用的生产资料价值构成的, 但斯密教条认为所使用的生产资料价值也可分解为工资、利润、地租, 这样, 每一种商品或全部商品的价格归根结底是由工资、利润、地租或V + m 构成的。因此, 斯密教条说的是商品价格或价值的构成问题, 根本没有提到价值是由谁创造的问题, 说的是: 一种商品的价格或价值, 直观上或者从企业看是由C + V + m 构成的, 而根本没有如伯海同志推论的, 商品价值从企业看是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而从社会看是活劳动创造的含义。显然, 用斯密教条来论证那个文字等式也是无济于事的。

至于伯海同志为“斯密教条”混淆年产品价值和年价值产品的错误所作的辩解, 倒是值得研究的。伯海同志先将年产品价值和年价值产品用现行统计指标来表达: 年产品是社会总产品, 其价值即社会总产值(C + V + m) ; 年价值产品是社会净产品, 其价值是社会净产值(V + m) 。这样, 社会总产品- 中间产品(原材料等) = 最终产品。最终产品- 折旧更新用产品= 社会净产品(即年价值产品) 。社会总产值(C + V + m) - 中间产品消耗(C”) = 最终产品价值即国民生产总值( GNP) (C′+ V + m) 。国民生产总值(C′+ V + m) - 固定资产折旧(C′) = 社会净产值或国民收入(V + m) 。(上面所列几个等式, 为了加进固定资产折旧这个因素, 对伯海同志原列的等式略有修正; 再者, 这里C = C′+ C”) 在社会总产值(即各企业的产值的总和) 中, 包括各企业从其他企业购入的产品的价值, 即用作原材料等的中间产品和折旧更新用的资本品的价值, 它已由生产企业计算在自己的产值中, 使用企业又作为不变资本C 计算在自己产品价值构成中。因此, 各企业产值加总成为社会总产值时, 有重复计算部分。从社会总产值(年产品价值) 中, 消除这个重复计算的部分, 即消除中间产品消耗和折旧更新用的资本品的价值, 即为社会净产值(年价值产品) 。这个重复计算部分是各个企业的产品价值的一部分, 用来补偿消耗的不变资本, 即留作来年再生产用的, 它并不消失, 只是未计算在企业的和社会的净产值或年价值产品之内。

伯海同志用斯密所举谷物价格之例来说明这一点: 生产谷物时所耗用的耕马和各种农具,“其中有一部分是上年或前几年生产的, 一旦被消耗, 就要由本年度所生产的耕马和农具作补充, 而本年所有的耕马农具都是其他生产单位劳动生产的”。“所以, 可以确切地说明, 亚当·斯密并没有‘把这两种不同的东西混淆起来, 从而赶走了年产品中不变(资本) 价值的部分’。” (马克思批评斯密的话———引者) 如果按照伯海同志这样的解释, 当然可以说并没有把年产品价值和年价值产品混淆起来。可是, 斯密是这样说的, “在谷物价格上, 虽必须以一部分支付耕马代价及其维持费, 但其全部价格仍直接或最后由地租、工资及利润这三部分组成。”这就是说, 生产谷物所使用的牧马、农具等生产资料, 经过追溯, 可还原为工资、利润、地租, 而不是指用本年生产的生产资料补偿本年消耗的生产资料。正如马克思批评“斯密教条”时指出的, 年产品价值除包括“过去一年(指计算期———引者) 劳动的产品”外,“还包括在生产年产品时消费掉的, 然而是前一年生产的, 一部分甚至前几年生产的一切价值要素———生产资料, 它们的价值只是再现而已, 就它们的价值来说, 它们既不是过去一年间耗费的劳动生产的, 也不是它再生产的”①, 这就难免有“赶走了年产品中不变价值的部分”之嫌了。而且, 即使按照伯海同志的解释, 分清了年产品和年价值产品的区别, 把企业的产品价值理解为仍是由(C + V + m) 构成的, 也不可能由此得出“从企业看的物、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的结论来, 尽管“从社会看的活劳动”创造了价值, 并转移了不变资本(物化劳动) 的价值(社会总产值中重复计算的部分) 。

从以上对伯海同志提出的四个论据的分析, 我隐隐地感到, 关键的问题还是在于伯海同志混同了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尽管在理论上他完全熟悉两者的区别, 但在内心深处似乎始终认为价值和使用价值是同方向变化的, 凡是生产使用价值的东西必然也生产价值, 凡是能使使用价值量增进的, 必然也使价值量增加。在他看来, 劳动力、劳动手段、劳动对象三者结合、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结合, 产生“新的生产力”、产生使用价值, 那末, 价值也应是三要素结合、或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结合共同创造的; 使用价值量增加了, 价值量也应相应地增加, 而且价值量的增长, 不应仅归功于劳动者的活劳动, 也应归功于劳动手段、劳动对象或其中凝结的物化劳动; 而似乎忘了价值按照劳动价值论的界定, 是由生产商品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的耗费决定和计量的, 从而, 不用于交换的使用价值就没有价值或无须计量价值; 在商品生产中, 耗费同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即使生产了更多更好的使用价值, 但其形成的价值不变。恐怕, 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此。

吴易风:《价值理论“新见解”辨析》, 载《当代经济研究》1995 年第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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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个白痴一样的劳动相对价格理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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