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電子計算器的規格分兩部分規範,一是基本功能,另一部分是限制 功能。
※基本功能:即電子計算器需具備之 功能,如下列所示。
(一)第一類:具備+、-、×、÷、%、√、MR、MC、M+、M-運算功能;
(二)第二類:具備+、-、×、÷、%、√、MR、MC、M+、M-、三角函數、對數、指數運算功能。
※限制功能:即電子計算器不得具備之 功能,如下列所示。
1、文、數字編輯功能;
2、超出MR、MC、M+、M-之數據儲存功能;
3、使用者儲存程式或內建程式功能;
4、發聲、列印報表及內建振動器;
5、外插擴充卡、紅外線等通訊功能;
6、外接電源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