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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1
A公司拥有一项专利权,公允价为X,还有一套与该专利配套的设备,价值为Y。现在A公司准备出卖这两件给B公司,请问分别就A和B公司而言,是分别进行结算还是购买固定资产赠送技术,还是购买无形资产赠送设备?增值税和营业税都是正常的。能不能列举当XY满足什么条件时,采取什么方法好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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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26 08:57:00
今年增值税转型,对b公司肯定是愿意全部作为固定资产购置,其增值税可以抵扣。对a公司应该是分开销售,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综合税负低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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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26 20:28:00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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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27 21:28:00

2楼的朋友分析的有道理,但是其实AB不可能同时采用对自己有利的处理方式。B采用全部当固定资产购入来抵扣进项税额是合理的,但是此时A账上如何处理?A必然也会作为作为同一个物件出售,那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因为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是增值税转型中的重大改革,所以在实务中国税都会重点关注抵扣该类资产进项税的行为,所以必会在判定B的固定资产可否抵扣的时候联查A的账,这也就使A不可能用其他方法处理这笔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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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17 14:02:11
顶上的分析的很好啊,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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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18 16:46:35
学习了,很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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