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8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第五条、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其中:“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也是属于犯罪的行为。
请问,支付宝这样的系统,属于“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吗?
请教专家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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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线支付工具有很多,出了支付宝以外,还有云网,快钱,等等等等。这些支付工具实际上只是一个表层系统
中国的核心支付体系只有一个,就是人民银行组织,大部分商业银行参与的银行间支付结算系统。所有支付工具都是通过网关接入这一系统完成支付,而我们看到支付工具只是提供给用户的,较为方便的终端界面,并不是实际的结算。
并不敢保证完全准确,但是这个意思
支付宝个人账户之间的资金转移不是支付宝在结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