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31.剥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规应该废止
2016.2.18
最近党中央提出了精准扶贫,把脱贫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体现了党的宗旨。
贫困有多种原因,我的贫困源于极左思潮影响下有关部门制定的一项剥夺某些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政法规和我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做出的一个选择,这个选择让我付出了几乎一生的积蓄,在看守所里生活了六年,监狱里生活了两年,开除党籍公职,从一名人民的公仆变成判刑十年的罪犯。
我1968年3月2日未满十七周岁参军,在野战部队服役五年,国营工厂工作九年,其中三年带薪上大学,在政府机关工作十二年,至2000年2月16日开除党籍公职,应该有三十一年以上的工龄,享受相应的老保待遇。是原内务部[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函第一条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剥夺了我应有的老保待遇。
从建国开始,我们国家的工资政策就不包括养老支出,工龄成为计算养老金的重要依据。劳动者犯罪自有国法惩处,剥夺这部分劳动者的工龄是一种法外刑法,没有合法依据,是极左思潮的产物,然而当年内务部的一纸便函半个世纪以后的今天还在执行。
刑满以后,我已经五十多岁,就业已经非常困难,即便就业也不会成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谈何计算工龄?只能依靠亲友接济和临时工维持生计,六十周岁以后则靠“低保”生活。
经检察机关的严格审查,在职期间我没有刁难过任何人,收过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分钱,没有这件事是个好干部(办案检察官语)。在沈阳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和房地产城建处担任九年处长,管理全市收费和商品房价格,我没有为自己和亲友要过一间房子,如今不得不高价租房,依靠“低保”生活,这就是清官的下场和司法腐败“反腐”的成果。
一个剥夺某些劳动者合法权益、单位都不复存在的便函,至今仍被全国社保部门奉为法规,岂非咄咄怪事?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人民代表就不能过问一下,将其废止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