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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18

有关private ordering与 self-regulation的相关研究国外文献多有讨论,只是private ordering与 self-regulation的框架似乎并未建立起来。

自认为private ordering就等于非正式制度,只不过前者从治理方式角度去论述的而后者是从制度的起源的角度。

self-regulation与private ordering 外延上有交叉重叠的地方,内涵不一致。

请有关人士一同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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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18 08:56:00

很好的问题,奖励楼主金钱和经验各50。

我个人认为,private order是指不诉诸法律执行的制度,因此只能说主要是非正式制度,但也有一些正式的制度,比如企业内部的很多制度(终身雇佣制等)属于私人秩序却又属于正式制度。

至于self-regulation,制度经济学文献中似乎不多见,一般是self-enforcement。而这个词也可以包括正式的法律制度。

总之,以上名词的划分维度不同,不能简单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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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18 21:49:00

“私序”的定义是针对政府制定的正式法律制度——“公序”而言的,浙大政治学系陈剩勇的《组织化、自主治理与民主》一书中对“私序”定义说是社会个体基于自动形成的个人关系资源或自愿加入的组织化团体,在长期交往中而达成的自我约束机制。这个定义与大多数国外文献讨论的范围较为吻合,当然在外延上还可以在扩大。

关于企业内部的很多制度(终身雇佣制等),我还是倾向于把它们视为私序,并不是直接有政府法院予以解决,而是最先有企业主与工人谈判,在公平合理权益不能实现时在由政府的强制力来保证。

企业间的以关系为基础的合作也可以看成是一种私序。

self-regulation(自我规制)是许多行业的一个特征,self-regulation orgnizations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民间自发建立起来的自下而上性质,可以看作是为追求潜在利益而由制度企业家创新的产物;另一类是政府授权,自上而下的组织,或并不是很清晰地既存组织通过游说等方式获得的对某方面经济行为的管制,比如证交所。从治理机制来看这两类组织似乎都属于私序的治理方式,后者又与政府有很紧密的联系。

似乎应该把“私序”看作一个多变量的函数,而对不同的情况做具体分析。而建立起一个整体的框架还不是很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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