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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3

注册地在深圳市的企业,须立即停止所有房地产众筹业务;注册地在外地但有房地产众筹项目在深圳市的,须停止在深圳市的所有房地产众筹项目

  4月12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通知称,要求全市各互联网金融企业全面停止开展房地产众筹业务,并进行自查自纠和业务清理工作。
  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曾光表示,该通知属于行业自律文件,是落实此前深圳市政府办公厅相关通知的要求,明确需要停止的企业范围和业务范围,给出具体的调改措施和时限,并进行有效监督。
  “该通知不是突然发出的,也不是单向的,而是经过一段时间的调研摸底,发文前与几个房地产众筹平台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吸取了部分平台先行停止业务的经验。”曾光称。
  通知所涉及的房地产众筹业务,是指所有与房地产相关的众筹业务,物业形态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商铺、厂房、公寓,众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众筹购房、众筹租房。通知要求,注册地在深圳市的企业,须立即停止所有房地产众筹业务;注册地在外地但有房地产众筹项目在深圳市的,须停止在深圳市的所有房地产众筹项目。
  通知提出,各企业自即日起,严禁新开展房地产众筹业务;正在募集的项目,立即停止募集并归还投资人资金;已经募集完毕的项目,立即下线并不得继续提供任何服务或收取任何费用。任何企业不得通过更改名称、修改资金用途、转为线下筹集等方式变相继续开展业务。
  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表示,各企业即日起7天之内须完成业务和技术上的整改,彻底清理线上线下的房地产众筹业务,并反馈整改报告。对于不积极自查整改的企业,将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将其作为全市金融风险重点排查对象。
  为推进房地产去库存,国家不断推出房地产利好消息,春节后包括三线城市在内的房地产市场呈现量价齐升的势头。深圳楼市尤其火爆,业内趁势推出众筹炒房业务,参与者即有房地产开发商、中介,也有众筹、P2P等互联网金融平台。
  3月25日,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申明“严禁互联网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首付贷、众筹购房、过桥贷等金融杠杆配资业务”。
  根据此前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的介绍,众筹炒房潜在风险主要有二:一是涉嫌非法集资,存在投资人资金被非法利用风险,易致维权事件;二是涉嫌规避国家有关监管政策,让购买力不足或因限购无法购房者违规购房,加大房价波动情况下的违约概率,极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也引起监管警惕,监管部门组织深圳近20家银行,召开房地产信贷监管会议,要求银行多渠道了解客户信贷记录及首付资金来源,甄别投机性购房行为,同时严禁银行以理财资金对接首付贷产品。
  对于首付贷,央行行长周小川、副行长潘功胜3月12日表示,房地产开发商、中介自办金融或与P2P合作向客户提供首付贷的,将作为重点打击对象予以清理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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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13 08:25:08

互联网金融风险成因

内外因叠加,互联网金融风险在当前呈燎原之势,在今后仍将此起彼伏

卜永祥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2015年12月,e租宝事件等以金融创新为名行庞氏骗局之实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频发。从外因看,互联网金融无序发展源于信息技术快速发展推动互联网对金融的过度渗透,互联网对舆论的塑造与掌控导致监管放任;从内因看,互联网金融风险源于“谁的孩子谁抱走”的金融压抑式监管理念、缺乏全局性穿透式风险监控的监管机制和画地为牢式分业监管体制。内外因叠加,互联网金融风险在当前呈燎原之势,在今后仍将此起彼伏。
互联网企业对金融的渗透是风险具有系统性的外因
  技术发展和规避监管是金融创新的基本动力,我国互联网金融在技术上得益于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移动互联网终端的极大普及。近年来,互联网企业对金融业的快速渗透造成三大后果:一是其速生性导致潜在风险的全局性和系统性,使非法集资范围远非十年前的标会、抬会等社区内地下钱庄可比。二是互联网企业以大数据为噱头,以“羊毛出在猪身上,狗熊埋单”的所谓互联网思维作标榜,使投资者更容易陷入庞氏骗局。三是互联网金融的舆论引导能力使监管者处于道德洼地,基于伤及创新、危及普惠的投鼠忌器心理,难以对所谓新型融资行为实施严格监管。
  (一)互联网技术发展引致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系统性
  风险的系统性和破坏性取决于集资范围和规模。当前,P2P网贷、股权众筹和第三方支付的金融交易遍布全国,一旦发生风险,已非不跨越社区的地下钱庄等非法集资可比。究其原因,在于非法集资披上了互联网金融外衣,跨区域筹资横行。
  从统计数据看,据网贷之家发布的《中国P2P网贷行业2015年11月月报》,截至2015年11月,我国有3769家P2P网贷平台,问题平台1157家。累计成交金额12314.73亿元。2015年问题平台涉及投资者15.7万人,涉及贷款余额82.7亿元;11月单月跑路平台64家,自融、拆标、资金池等问题频发。据零壹研究院统计,2015年9月底有338家众筹平台,288家正常运行,43家停运。作为互联网理财的龙头,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规模2015年11月底逾6000亿元,有效账户数1.03亿。
  的确,互联网通信技术通过“去网点化”大幅降低了金融服务边际成本和准入门槛,互联网金融平台“平民为王、规模制胜”,使金融服务普及性和覆盖面大幅提高。但是,大量缺乏金融常识和风险意识的投资者得以参与金融市场,在金融压抑背景下获得比传统储蓄(投资)方式更高的收益率。e租宝短短1年涉案金额和人数就如此巨大;此类投资者缺乏基本的风险判断与承担能力,事前投资只顾收益不顾风险,事后风险爆发就要求政府兜底。
  (二)互联网思维麻痹了公众的风险自控意识和社会预期
  从投资者角度看,移动互联技术使人类社会进入自媒体时代,网站、微信、微博等在互联网金融快速扩张中发挥着关键作用,高收益理财投资信息和有意无意忽视风险的广告宣传经其不断渲染,使公众误以为人人都可以办金融,在天边存在某个高回报项目。金融参与意识泛化而金融风险意识钝化,使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其发展过程中就天然酝酿风险和危机。
  从互联网金融平台看,所谓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应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社会预期,使互联网金融平台认为新的数据分析技术可以取代内控,使投资者甚至监管部门也认为基于新的数据分析技术的互联网金融投资,信用风险可以很低。而实际情况是,金融监管乃至整个社会治理体系中,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应用才刚刚起步,标准化和安全可控要求还未实现。至今无任何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手段足以取代传统风险管理模型。
  (三)互联网企业对舆论的系统重要性影响力决定了金融监管者投鼠忌器
  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及其归属互联网公司,具有较强的舆论引导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一是阿里巴巴、腾讯和百度等互联网巨头积极布局金融产业,其基于网络媒体对社会舆论构成巨大影响力,可以说具有舆论上的系统重要性,其挟金融创新之号召,以普惠金融作标榜,对普通公众具有道德感召力,倾向于与监管当局展开舆论战。在中国人民银行早期规范第三方支付账户监管过程中,以及P2P互联网平台发展过程中,这一情况都持续出现。二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网络信息技术开发能力和创新意识较强,在监管与创新“猫和老鼠”的游戏中,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的各种投资工具及其宣传往往超出监管者的信息范围。例如,云南泛亚风险事件中广为宣传的“国家应控制稀有金融(如铟)定价权”,占领了道德和舆论高地,监管者对该类金属的信息几乎为零,无从识别和管理风险。
监管理念、机制和体制是风险频发的内因
  从金融市场发展角度看,作为新兴业态,互联网金融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是,从近期风险频发的根源看,过时、错误的监管理念、机制和体制既造就了这一行业的整体高风险性,还通过高融资成本引致互联网金融风险向传统金融领域的蔓延。
  (一)“谁的孩子谁抱走”的监管理念催生了互联网金融过度发展和风险积聚
  我国现行“一行三会”监管体制封建割据色彩浓厚,银证保分业监管,虽然能比较有效控制各自行业内的风险,但是,在实体经济综合经营要求加强、金融创新加剧背景下,其体制内金融压抑、体制外监管失控和体制内外套利寻租诸种弊端必然日益凸显。
  一是“谁的孩子谁抱走”导致了严重的金融压抑。为避免承担风险责任,各监管部门采取“少生孩子”的严准入管制,抑制了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至今仅有微众、网商、民商等5家民营银行业机构开业,而正规直接融资市场上的注册制改革一直未能真正实行,社会投融资被逼入地下,金融“三乱”猖獗,体制外民间融资规模庞大。
  此外,在实体经济对金融综合经营需求日益加强的背景下,体制内综合经营在分业监管格局下难以实现,互联网作为金融综合经营的低成本拓展方式迅速发展。
  二是“谁的孩子谁抱走”导致严重的监管失控。监管部门把非自身批设的新兴金融业态与业务当做“别人的孩子”,既然无需负责“抱走”,则听之任之。民间理财、线上投融资、地下钱庄、各类地方性资产交易平台蜂拥而起。各类非法集资及其大规模广告宣传处于无监管状态。
  三是“谁的孩子谁抱走”导致了严重的套利寻租。
  社会资本认识到,是孩子就有奶吃,开动脑筋以准金融形式寻租。余额宝类产品名为创新,实为食利,在低息个人存款和高息协议存款间套利,既未扩大此类机构自身面向实体投资,反而刺激该行业金融资源体内循环,还推高了传统金融机构和实体融资成本。
  (二)“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分段监管机制无法应对互联网金融对整个社会融资链条的重构
  互联网金融平台搭建起了从大量小额投资人到高风险非标金融资产的复杂融资链条,通过其信用和信息中介职能,贯穿小微投资者和各类型金融机构,衍生出结构复杂的综合性金融产品。作为事实上的影子银行,在“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分段监管框架下,却无需接受任何基于风险的审慎监管,从而酝酿着巨大的金融风险。
  一是单个环节的合规性与整体风险性的矛盾凸显。以积小成大的“宝”类产品为例,从最基础的小额存款,通过集腋成裘,演变为信托、场外配资等劣后或非标资产,在“各管一段”的“铁路警察”看来,每个环节都是合法的整个社会融资链条,从整体上看却不符合信息披露与风险承担相对称的原则,最终使小存款人持有了不符合其风险偏好的产品。具体地,在最近引起重视的“定向委托投资业务”中,互联网平台汇集大量普通投资者的小额资金,再以与其关联的资管公司名义,通过投资私募类专项资管计划,最终投资于非标信贷资产。证监会只管基金公司的专项资管计划备案登记,从其角度看资管公司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并不要求基金公司确保终端投资者符合私募投资条件;而在信息传递和风险转换环节发挥关键作用的P2P平台及(与其关联的)资管公司,竟也无需接受银监会的风险监管(按目前规定,P2P平台要求按照纯粹信息中介规范),这就使得整体社会融资链条中出现了巨大的风险漏洞。
  二是监管分段与穿透式监管需求的矛盾凸显。现有监管分工对任何其他监管者实施穿透式监管持拒绝态度,或不愿进入其他监管者辖区,整个融资链条的穿透式监管原则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互联网金融以其交易中介把基金、证券、信托、银行等各类机构贯穿于统一的风险链条。
  (三)基础设施割裂、宏观审慎与救助手段缺失的监管体制,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缺乏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根源
  一是互联网金融快速成长阶段,缺乏金融综合统计和统一的金融权益登记、结算系统,导致监管部门无法有效实现对风险源、风险演化和损失程度的识别与估计。二是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缺乏宏观审慎管理,导致在实体经济下行阶段,各类高回报金融产品在各个平台大行其道。三是明示性救助机制缺失使社会普遍存在刚性兑付和政府兜底预期,道德风险在投资者、监管者间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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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13 08:25:53
深圳的后边该是上海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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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13 08:27:43
P2P本来是件很好的事,但被聪明的国人玩儿成了这样,也是奇葩~~~~~~

想起了台球和高尔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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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13 08:36:53
中国房地产的泡沫到了快要破的时候了,当然要采取更为严格的管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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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13 08:39:10
pzh_hzp 发表于 2016-4-13 08:36
中国房地产的泡沫到了快要破的时候了,当然要采取更为严格的管制了
恩,再不管的话,天要被捅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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