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是这两天老是有人在我耳边唱黄梅戏,
也许是CCTV什么百家讲坛叨叨包公的故事,
也许是我的创作情思实在是枯竭了,
也许是晚上做拿电锯砍僵尸的梦做多了。
.........................................
总之,不知怎么的,
我忽然想到一个法经济学的案例:《女驸马》中的状元,和《铡美案》中的状元,其实是犯下了相同的罪行。但是为何结果相差如此之大呢?
[em07]
附:各位要是不太清楚传统戏曲的情节,我把《女驸马》唱词贴在底下,大家一比就得了。
为救李郎离家园,谁料皇榜中状元,中状元着红袍,帽插宫花好好新鲜。我也曾赴过琼林宴,我也曾打马御街前,人人夸我潘安貌,谁知纱帽罩罩婵娟。我考状元不为把名显,我考状元不为做高官,为了多情的李公子,夫妻恩爱花好月儿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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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提醒一下各位(也是别人提醒我的):
文学作品不适合作为法经济学的分析案例,因为我们不知道是否真的有这样的事情发生过。
所以各位可以随便给出自己认为有道理的解释,而不必顾及“理论来源”之类。
比如:女驸马比秦香莲长得漂亮;黄梅戏的声音更好听...............
不过再加一句,只是讨论戏剧里面的人物,和其他历史上和现实中的真人真事儿无关,请勿攀扯。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5-9 9:15:24编辑过]
我当时想到的解释是“规制”不同:
当事前没有设置完善的“契约”的条件下,信息“极度”不对称的条件下,事后处置的区别,会大大影响最终的结果(女驸马采用的事后处置手段是“讨价还价”,陈世美的手段是“杀妻灭子” )。
后来,爱问的“三哥”(不是黑社会啊)从社会意识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把这个问题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基本思路如下:
秦香莲大概是琵琶记这个元曲故事演化而来的,女驸马则是青剧的改编版本,元代的曲作家基本上都是不能再去科举的理学先生,而道光则市民意识高涨,给主人公安排不同的结局,似乎在意识形态上也不难理解。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5-9 9:12:46编辑过]
我不喜欢黄梅戏!
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
如果皇帝的女儿是商品的话,那么女驸马购买回来,对商品没有造成任何伤害,还可以退货重新出售
陈世美这个顾客,购买了公主这个商品,对其造成了本质性的伤害,如果退货将导致其无法再次销售!
这就是结果为何不同的原因。
即使皇帝女儿是商品的话,也不能退货,退货就成为二手货,在古代人们对二手货很介意的。皇帝的女儿,如果被陈世美退货的话,也未必无法再次销售,攀附权贵之人到处都是,
皇帝的女儿怕守寡吗?
倒是陈世美没有胆量退货,这个家伙爱慕权势,绝不退货的,宁死不退。
两位说的都有道理。
我感觉,正是因为有了这种“非生理的二手”,女驸马才有了“敲竹杠”“讨价还价”的资本。
而重婚驸马,本来也是可以做到这一点的,无奈他在两方力量对比极度悬殊的条件下,选择了错误的处置方式。
当然,从另一方面来看,女驸马所持有的“敲竹杠”的权利,同时被更多的“机会主义行为”犯下的罪行——如代考、假身份证件、欺君、“做出令公主不能满意的行为”等等——大大的抵消了。
所以,如果不是因为她能够与公主(这个不完全合同的最大受害者),进行准确而且深入的信息沟通,我相信,最后的结果恐怕是双输的。
sungmoo 发表于 2009-8-21 10:40 中国人在伦理方面的多重标准。 比如,对李世民的态度(这应该是真实发生的事)。
猫爪 发表于 2009-8-21 10:09 今天忽然想起来,本来陈世美也有机会和平的解决此事件的,老包曾经提议:我替你斡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