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結論是A導致C顯著, 引用IV的前提是A與C顯著但有偏誤才引入IV(A與誤差項存在相關), 但檢驗時A對 C 已不顯著, 應無進一步引進IV之必要.
IV是兩階段估計, 應用時機1. 遺漏變數使估計產生偏差 2.測量誤差 3.聯立性(逆向因果)
上述2應該不是此題的重點, 情況是1時, 若B當作IV, 應與C無關, 與A有關(A與B有內生性), 但回歸中B對C顯著, A對C不顯著, 兩個檢驗都與引用IV不符.
情況是3時, 回到理論依據, 若理論上A影響B, B影響C, 但兩者係數相反, 可能使A影響C的效果抵消而導致不顯著, 也有可能是時間遞延效果, 此時可將資料期數落後幾期來檢驗看看, 若仍不行就要採用結構方程的統計法(例如因徑分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