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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
公司盈利分配首先支付债权人本金和利息,缴纳税金,其次是支付优先股股息,最后是分配红利。而公司法规定中提到,公司剩余资产在分配给股东之前的支付顺序是清算费用,支付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缴纳所得税,清偿公司债务,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资产。
这两点中前者先支付债务,后者后清偿债务。这是怎么考虑的,二者不能统一起来吗?还是支付和平常就是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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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24 23:32:28
税前税后这个问题跟税局对税源控制有关。企业盈利分配顺序下,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债务利息再睡前扣除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债务利息作为债务人的收入,在债权人那一端也要交税的。如果这边税前不给扣那边税前也要交税那就是同一笔收入重复征税了,显然不合理,再者债务利息作为企业的财务费用要进入成本,税前扣除就再合理不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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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24 23:46:09
根据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企业清算后剩余财产如果是清算所得的话,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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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25 19:22:10
c-winson 发表于 2016-4-24 23:46
根据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 ...
债务清偿损益既然算在清算费用中,后面所提到的“清偿债务”又指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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