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从PPP看投资与债务
笔记斋 发布于2015年6月20日 23:41 新浪博客
(1) PPP(公私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把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融资需求,由政府转移给特定的“社会资本”。首先出现两个问题:一是进入门槛高,大多数社会资本被挡在门外;二是“一次签署要约、独占经营”。违反了公平竞争、自由竞争的市场化原则,还会滋生利益输送等一系列问题。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基本上都是优质资产,能产生稳定的收益和增值,为什么不运用债券、股票等成熟的、透明的、多样化的直接融资手段?不但能惠及全社会各种投资人,而且能依托现有证券市场体系,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地进行市场化运作和社会监督。
例如,依托“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为代表的优质资产,发行“企业债券”(亦即“公司债券”),其风险评级通常略低于国债,但高于其他一般企业债券,正好可以填补国债“低风险、低收益”与一般企业债券“高风险、高收益”之间的“较低风险、较高收益”空间,丰富现有债券市场的投资品种。
(2) 地方政府性债务
国务院2014年10月2日发布“国发〔2014〕4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赋予地方政府直接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地方政府性债务不再像过去那样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地方政府独立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已经成为债券市场上一个独立的投资品种。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的“企业债券”则是债券市场上另一个独立的投资品种。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主要表现形式为“地方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简称“城投公司”)。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完全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从而完成各种“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项目建设与运维。
“城投公司”依托手中的优质资产,可以灵活发行各种高评级和较高评级的“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等。现有的债券市场购买者都可以积极参与,例如,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社会投资者,企业投资者等。
(3) 投资与债务
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源源不断地注入与之相匹配的、新增的流通货币,其外在表现形式必然出现于投资与债务之中。问题的关键在于,“债务”所引发的“债权”掌握在谁的手中?也就是说,新增的社会财富分配中,谁占有更多?
2015年5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M2广义货币”已经达到130万亿元,平均增速约为11%~12%。这意味着,我国经济发展每年需要新增的“货币供应量”大于14.3万亿元,因而需要的新增“基础货币”投放量大约为3万亿元规模(央行公布的“存款准备金率”接近20%,因此“货币乘数”最大约为5倍)。
也就是说,我国经济发展导致每年至少需要“新增3万亿债务”用于“基础货币”注入全社会的经济循环体系。这批新增债务原本应该通过市场化原则,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即“城投公司”)等国有企业,把债权掌握到国家手中。
国务院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
多次发文、联合发文,将“全社会基础设施建设”这种最重要的“货币注入”方式,人为强行指定以私人资本为主的方式进行,以PPP等“定向分肥”方式人为强行指定流向个别私人的腰包。
(参见:
http://www.ndrc.gov.cn/fzgggz/fl ... 0150427_689401.html)
(4) 要实现“公平”的市场经济
美、欧等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发展和资本市场早已一再证明,私有制为主体的企业管理水平低下、严重缺乏效率、缺乏有效监管、平均生存年限短。连西方企业界自己也只能哀叹经理层的“道德风险”(即各种内部腐败问题),对于大股东“不计后果的压榨盘剥企业”更是束手无策。
在真正实现“公平”的市场环境下,私有制企业必然会被“非私有制”企业逐步取代。
我国的市场经济当前还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歧视”、“超国民待遇”。例如,在以股票等为代表的资本市场上,既然能允许和鼓励私人资本回购优质企业的股票、完成所谓的“企业私有化”,为什么不能允许和鼓励“非私人资本”或者“企业员工集体”回购优质企业的股票、完成“企业非私有化”呢?
企业的创投、兼并等方面也存在同样严重的问题,严重违背了市场化的原则。
国务院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
制订了一系列严重不切实际、不走正路的经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