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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3
5月21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日审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向女性发送黄色短信、滥讲黄段子、有肢体行为等行为被确定为“性骚扰”。

      草案在第三十八条明文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信息来源:新浪)

性骚扰对象为何不能是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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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23 14:44:00

这就是男性的"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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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23 14:44:00
以下是引用人间正道是沧桑在2009-5-23 14:44:00的发言:

这就是男性的"长处"

 哈哈,你刚注册就找到了男人的一个“优点”(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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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23 14:48:00
他们都先入为主了 ,男人有时候也是弱势群体  也是受害对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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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23 14:51:00

立法的效率高低,在于执行成本和效果的比。

由于现实中,绝大多数的案例的受害者都是女性,因此增加对男性的“保护”不符合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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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23 15:05:00
男性大多数希望被骚扰,纯属自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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