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立法选择哪一种基
本保险管理体制,应以是否有利于提
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城乡
居民公平地享受医疗保障服务、有利
于城乡居民健康水平的提高为要求。
世界上各个国家的经验表明,
强调医疗保险制度对健康的促进作
用,逐步将医疗保险从保大病发展
到兼顾小病,进而发展到保障健康,
其管理体制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比如,巴西从1988 年开始把社会健
康保险制度从社会保障制度中分出
来,并入新的卫生部;日本2001 年把厚生省和劳动省合并
厚生劳动省,统一管理卫生和社会保障;德国2002 年把原
来劳动和政策部门的社会保障分支让卫生部负责,组建成
新的卫生和社会保障部。在当今世界70% 的国家和地区,其
医疗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险都是由统一的政府部门管理,我
们现在是两个部门管理。我们的立法要考虑到当前的状况。
医保如果没有医院的积极性,没有对医院的管理,这个市场
有效运行是不可想象的。我之所以列举那么多的国家都注
重理顺基本保险的管理体制,因为从收支的角度来考虑,不
从病人的利益、医疗成本以及医疗配置的角度来考虑,结果
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们社会保险的立法也要为探索最优的
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留有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