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撒(撒贝宁)说:法律最大的魅力,不是一刀切的把世界分成两个极端,而在于怎么找到一个支撑点,让社会上所有的人、所有的关系、各种各样的利益纷争,平稳的发展下去。
法律最大的魅力,真的如小撒说的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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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不是撒,法律就不应该有魅力
论坛的法律是什么呢?
其实每个执行者心中有杆秤,为了论坛更活跃,大家和谐地讨论问题,学术增长。而法律正是要避免各个人心中的秤不一所可能带来的一些不公现象。
只不过现实中,经过了一种契约缔结过程而已。
法律是社会的融合器,他连着理想和现实,理想中的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每个犯罪嫌疑人都能得到公平的审判,每个公民都能得到平等的保护,在理想的法治社会,没有特权,没有偏袒,每个人利益最大化,都能履行权利和义务,且权利和义务的观念深入人心. 但现实往往不是这样的,所以就出现了通常人所说的法律人.他是开在淤泥中的百合花.
法律包含了自愿交易的框架,无效率的法律规则只能导致更多的诉讼,而诉讼最终会导致规则的改变,如果一项法律规则阻止人们做有利于双方的事情,那么那些受到影响的人就会试图绕开这一规则,并且经常能够成功的实现他们的目标。因此法律规则似乎在一只“看不见的手”的牵引下去追求效率。这和巴泽尔在《产权的经济分析》中,70年代美国政府对汽油限价后,其他服务的价格上升的分析有共通之处。
由于法律制度存在运行费用,在这一费用的约束下,法律上的判决常常非常接近于有效竞争产生的结果。………….普通法具有一种隐含的经济结构。联想到企业和市场的契约同一性,是否法律也具有这样的同一性?
读书笔记,放在这里晒晒。
个人感觉,这才是楼主的那句话的意思,而非“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