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版块 我的主页
论坛 提问 悬赏 求职 新闻 读书 功能一区 真实世界经济学(含财经时事)
1795 2
2009-06-05
导读:
  深交所正式发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增3条款 修改7个条款 深交所:征求意见与修改情况说明
  IPO与创业板开启谁先均无大碍
  业板最大风险在于能否摆脱类主板化
  风险投资抢食中国创业板盛宴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深交所正式发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继今年5月8日起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今天正式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并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深交所表示,在5月8日至22日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邮件153封。同时,深交所还于5月10日、5月11日分别召集部分地方证监局、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及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创投机构等市场各参与方举行了两场座谈会,并向未参加座谈会的部分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门征求了意见。
  总体上看,社会各界对《上市规则》给予了较高评价,认为《上市规则》针对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实际和创业企业的特点,强化了创业板市场的规范运作机制、风险揭示机制和优胜劣汰机制,注重提升市场效率,注重市场约束机制作用的发挥,注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社会各界也对《上市规则》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意见和建议。深交所对收集到的所有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汇总和分类,共归纳出九个类别的135条意见。在这些意见及建议中,除去那些不属于《上市规则》规范范畴的部分,与《上市规则》相关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份限售及管理、恢复上市指标设置、中介机构职责等方面。
  深交所经过对反馈意见的认真研究与反复考量,吸纳了大多数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在135条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中,与《上市规则》相关的意见有71.2%得到了采纳或者进行了后续安排,有18.4%原已在《上市规则》中体现,仅有10.4%因故未予采纳。具体说明如下:
  一是增加了三个条款。包括:增加了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保障的条款;增加了进一步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约束的条款;增加了要求公司强化核心技术相关内容披露的条款。
  二是修改了七个条款。主要包括:增加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及时、公平的要求;增加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董事、监事、高管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均需要声明;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也应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有的股份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的范围等。
  三是对《上市规则》若干条款的文字进行了调整,使表述更为明确。
  对于反馈意见中的其它一些相关问题,如对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实行股份限售,在定期报告增加有关产品研发与技术创新内容,可否取消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停牌,可否取消季度报告等,深交所表示,经过反复研究后认为,有些建议需要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条件的成熟,逐步加以研究和完善后在《上市规则》中予以吸纳;有些建议涉及相关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具体操作等,拟在相关配套指引中予以吸收。
  此外,对于反馈意见中还涉及的发行审核及发行定价、交易规则及交易准入门槛的设置、对违反规则的股东实施罚款、强制上市公司加大分红比例等问题,深交所表示,创业板市场建设涉及发行、上市、交易、投资者教育等多个环节,前述意见不属于《上市规则》规范的范畴,但会将相关意见转交相关各方进行研究。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修改情况说明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与修改情况说明
  深交所
  我所于今年5月8日至22日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们根据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对《上市规则》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就征求意见与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上市规则》反馈意见的总体情况
  在征求意见期间,我所共收到反馈邮件153封。同时,我所还于5月10日、5月11日分别召集部分地方证监局、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及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创投机构等市场各参与方举行了两场座谈会,并向未参加座谈会的部分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门征求了意见。
  总体上看,社会各界对《上市规则》给予了较高评价,认为《上市规则》针对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实际和创业企业的特点,强化了创业板市场的规范运作机制、风险揭示机制和优胜劣汰机制,注重提升市场效率,注重市场约束机制作用的发挥,注重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同时,社会各界也对《上市规则》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意见和建议。我所对收集到的所有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汇总和分类,共归纳出九个类别的135条意见。其中,与《上市规则》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强化公司治理方面:建议增加关于独立董事履职保障的条款;要求强化董事、监事、高管的声明与申报要求等。
  二是完善信息披露方面:建议强化对核心技术相关内容的披露要求;增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及时、公平的要求;增加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要求;建议股东大会召开当日无需停牌;建议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的范围;建议取消季度报告等。
  三是股份限售及管理方面:建议对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的股份进行锁定。
  四是恢复上市方面:建议恢复上市的净利润指标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五是会计师职责方面:建议增加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约束条款。
  六是保荐机构方面:建议考虑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是否需要调整、是否需要对重要临时报告发表独立意见以及保荐职责与收益的匹配问题。
  二、对《上市规则》的主要修改
  我所对上述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与反复考量,吸取了大多数意见,对《上市规则》进行修改完善。在135条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中,与《上市规则》相关的意见有71.2%得到了采纳或者进行了后续安排,有18.4%已经在《上市规则》中体现,仅有10.4%因故未予采纳。修改后的《上市规则》整体框架保持不变,比之前增加了3条,修改了7条,并做了若干文字调整。
  (一)增加的3个条款
  1。增加关于独立董事履职保障的条款,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为强调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使独立董事真正发挥作用,在《上市规则》第三章第一节增加一条"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3.1.15条),对上市公司应当提供的条件进行原则性规定,并将在相关配套指引中进行细化。
  2。增加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约束条款
  为进一步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约束,除《上市规则》中已有的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监管和处分措施之外,还在《上市规则》第六章增加一条"负责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或者出具不当、不实的审计报告,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6.7条)
  3。增加单独条款,强化对核心技术相关内容的披露要求
  创业板服务于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核心技术等核心竞争能力的变化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为了进一步强化对核心技术等核心竞争能力相关内容的披露要求,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十一节增加一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一)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二)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三)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四)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五)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11.11.5条),该条款合并了原分散在11.11.2条第(十)项及11.11.3条第(七)项的内容。
  (二)修改的7个条款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上市规则》2.2条中增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及时、公平的要求。
  2。增加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要求,修改2.7条相关内容为"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修改3.1.2条第一项为"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一步明确董事、监事、高管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都需要声明。
  4。修改3.1.10条,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也应向我所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有的股份的要求。
  5。对3.2.6条中关于董事会秘书聘任的表述由"本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修改为"本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6。修改9.1条,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的范围,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7。修改17.1条为"本所对本规则1.5条规定的监管对象实施监管,具体监管措施包括:(一)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二)要求中介机构或者要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三)书面警示(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四)约见谈话;(五)撤消任职资格证书;(六)暂不受理有关当事人出具的文件;(七)限制交易;(八)上报中国证监会;(九)其他监管措施。",与我所即将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保持一致。
  另外,我们还对《上市规则》若干条款的文字进行了调整,使表述更为明确。
  对于反馈意见中的其它重要问题,如对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实行股份限售,在定期报告增加有关产品研发与技术创新内容,可否取消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停牌,可否取消季度报告等,我所在经过反复研究后认为,有些建议需要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条件的成熟,逐步加以研究和完善后在《上市规则》中予以吸纳;有些建议涉及相关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具体操作等,拟在相关配套指引中予以吸纳。
  此外,反馈意见中还涉及发行审核及发行定价、交易规则及交易准入门槛的设置、对违反规则的股东实施罚款、强制上市公司加大分红比例等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前述意见不属于《上市规则》规范的范畴,我们会将相关意见转交相关各方进行研究。(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与创业板不需博弈IPO与创业板谁先无大碍
  主板与创业板不需要博弈
  主板与创业板都面临着新股发行的问题,而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被业界看做是新股发行重启的前提
  创业板启动的消息发布后,市场上充满了各种声音。按理说,创业板张罗了十年,终于得以开闸,应该是中国资本(4.28,-0.02,-0.47%)市场上的一件好事。但是,面对全球金融危机的严重形势、面对主板IPO暂停了大半年的时间、面对旧的新股发行制度的不合理,业界对于创业板的启动表示了担忧。创业板启动会对主板市场产生怎样的影响?创业板的发行制度与主板的新股发行制度如何改?是先重启主板IPO,还是先启动创业板?对于这些投资者关心的问题,本期《新财经》邀请了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市场研究总监桂浩明、辽宁凤城市人民银行夏志琼来一起探讨。
  创业板不会冲击主板
  《新财经》:创业板已经开始启动,A股经过了暴跌后,又开始了持续半年的上涨行情。此时推出创业板,A股市场会出现怎样的变化?
  桂浩明:现在,市场对推出创业板,还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就广大普通投资者而言,主要是担忧创业板启动以后,会分流主板市场的资金,不利于主板的运行。应该说,这种担忧不无道理,几年前,中小企业板启动时,就曾对主板产生过冲击。一度出现了中小企业板股票大幅度上涨,而主板全线下跌的局面。
  客观而言,由于市场存在一定的投机性,同时又有"炒新"的习惯,而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本普遍比较小,公司的卖点也集中在成长性上,这些因素确实有利于炒作。不过,这种局面不可能长时间存在。毕竟,主板市场的规模目前已经相当大了,而创业板刚推出,规模又很小,其吸纳资金的能力有限。
  因此,无论怎样分流资金,也不可能对主板产生太大的冲击。股市已经有了相当规模的机构投资者,它们更偏向于中长期价值投资,这样的资金一般不可能盲目介入对创业板股票的投机上。创业板推出,对主板市场的影响肯定是有的,但同时也是可控的。还是以中小企业板为例,当年确实对主板产生过很大的冲击,但随着时间推移,其影响在逐渐递减。相信创业板推出以后,情况大体会与之类似。普通投资者对此,不必过于担忧。
  夏志琼:冷静分析创业板推出会发现,创业板同IPO一样,核心就是股市的扩容。A股市场的扩容标准,就是新股发行制度。对于现行的新股发行制度,它的不合理性市场各方已经形成共识,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也是共识。如果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得以不断完善,那么,创业板就不会对A股带来大的冲击。
  现在推出创业板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有利于完善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是一件好事。而创业板对主板的影响,无论从市值还是从资金分流来看,都比较有限。短期来看,或许有一定的冲击,可能会分流资金,但不会很大,主要还是心理层面的影响。长期来看,推出创业板是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要求,对股市的影响是中性偏正面的。
  《新财经》:全球金融危机还在持续,唯独A股市场走出了独立上涨行情。很多人认为,国内股市是资金推动的,创业板选择此时启动,是不是为了分散过大的流动性?
  桂浩明:管理层在这个时候推出创业板,有诸多方面的考虑。首先,搞创业板是写入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的,只是因为当时股市行情太差,到2008年四季度,新股发行都停了下来,所以没有按时推出创业板。今年的市场情况有所改善,推创业板也就成为管理层的重要工作。
  其次,从中国经济发展的角度看,现在确实需要有创业板来扶持中小型科技企业发展。需要借助资本市场来推动创业投资,同时,需要为大量的民间风险投资提供渠道,以实现资金在更高层次的优化配置。根据这样的实际需要,推出创业板有其必然性,体现了资本市场服务于经济建设大局,也是抓住机会加快发展的本质。当然,现在市场上充裕的流动性,也为创业板的推出提供了一个比较好的环境条件。应该说,管理层并不是因为看到了流动性而考虑推出创业板的。
  夏志琼:2008年11月以来,国内银行贷款规模迅速增长,月增速甚至打破了历史纪录。从种种迹象来看,银行贷款资金的确有进入股市的可能,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这轮反弹行情。从本轮反弹行情的性质来看,资金推动加经济刺激是其主要特征。尽管上市公司2008年财务报告及2009年一季度报告并不理想,但由于巨额信贷投入实体经济或部分流入证券市场,行情一波三折震荡向上的格局没有改变。创业板的推出,不会改变市场资金的宽裕程度,市场有没有上涨空间,关键是市场估值有没有吸引力。市场从来都不缺少资金,缺少的只是市场机会。
  创业板不会沿用旧发行制度
  《新财经》:2009年5月22日,政监会就《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新股发行制度启动。那么,之前的新股发行制度的缺陷到底在哪?
  夏志琼:我国现行的新股发行制度是2006年"新老划断"后开始实施的,目前,市场对现存的新股发行制度诟病较多:第一,询价环节难以发挥作用。由于初步询价不与后续申购挂钩,新股发行定价存在不能反映真实价值的情况。第二,发行过程不公平。机构投资者对新股发行形成垄断,广大散户由于资金有限,即便行使申购权,也很难配售到新股。第三,新增限售股源源不断。2009年,将有6851亿股限售股上市流通,这其中"大小非"占了主要份额。由于限售股太多、禁售期太长,人为提升了二级市场泡沫。因此,对于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至于解决办法,业界经过数年讨论可以说已经非常成熟,国外很多保护散户和防止机构操纵发行价的做法也可以借鉴。
  《新财经》:创业板的股票发行制度与主板相比,增加了哪些新的规定?
  夏志琼: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共六章58条,与2008年3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增加了2条,修改了5条。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增加"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此外,为强化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增加对创业板公司退市约束的原则性规定,在"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章节中,规定了有关退市风险提示和交易所制定相关退市规则的要求。同时,《暂行办法》明确了创业板的股票发行审核及监管体制,规定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本着从严要求创业板发行人公司治理的原则,《暂行办法》增加了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要求。
  但总的来说,创业板的发行制度,除了与发行规模有关的门槛等相应限制的放宽之外,在发行方式、定价机制和上市交易规则等方面与主板IPO并无太大改变。
  《新财经》:既然是这样,现在推出创业板,其发行制度还会沿用主板的新股发行制度吗?
  桂浩明:现在推出创业板,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股票该如何发。股改"新老划断"后开始执行的新股发行制度,到现在已经实行了一段时间,其弊端也逐渐暴露,特别是它在导向上,过于向机构投资者倾斜,让广大中小投资者感到不公,屡遭非议。最近,有关部门也一再表示,要对现行的新股发行制度进行修改。推出创业板,其股票该如何发行呢?继续沿用主板市场的老办法,显然是不现实的。但新办法还在讨论中,短期内出台的可能也不大。所以,这个现实问题,客观上也就成为尽快推出创业板的某种抑制性因素。人们估计,创业板正式启动要到7、8月份,主要也是基于这种考虑。
  IPO与创业板谁先启动无大碍
  《新财经》:我们知道,主板的新股发行已经停止了大半年,市场人士也在猜测,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之后,是先重启IPO,还是先启动创业板?
  桂浩明:有人提到,如果有了新的股票发行制度,那么,是先发创业板股票还是先发主板股票呢?还有人进一步提到,管理层是否会从避免创业板对主板市场过大冲击的角度出发,先在主板市场上恢复发行新股。这样的探讨很有意思。对此,管理层其实已经作过表态,明确表示在这方面并不会做刻意的安排,哪个市场条件准备充分,就在哪个市场先发股票。以目前的市场格局而言,并不是谁先发股票就占据了多大的优势,投资者也不必在到底是主板还是创业板先发股票方面作太多的猜测,孰先孰后也说明不了什么问题。
  之前,现在市场上还有一种猜测,认为创业板可能会沿袭原来的发行制度发行股票。毕竟创业板规模小,大多数普通投资者本来也不抱中签的希望,所以,继续这样发行制度也不会有大的问题。其实说到底,现在的发行制度,如果硬推行下去也不是不可能,问题是它的确有违公平原则,而且客观上已成为市场不稳定的一个因素。因此,从负责任的角度出发,管理层已经在改革新股发行制度。任何新事物的推进,必须要有制度作保证,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新事物本身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
  夏志琼: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是重启IPO的必要前提。如果新股发行制度改革顺利实施,重启IPO就成为一个顺理成章的选择。如果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没有完成,贸然重启IPO,绝不是明智的选择。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必须克服一级市场由新股询价所形成的发行价与二级市场上市交易之前集合竞价形成的交易基础价相背离太大的问题,必须克服股票市场供求失衡导致的大幅度异常波动,必须避免对股票市场过度的行政或人为干预导致的大起大落,一切以有利于股票市场的稳定运行为原则。
  当然,放行创业板也应该以先改革新股发行制度为前提,如果新股发行制度没有改革好,放行创业板,势必会带来不少新的问题,造成老问题没有解决,新问题又大量产生,矛盾会越积越多。
  《新财经》:推出创业板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件大事,在今后的运行中,主板与创业板如何才能形成良性的互动?
  桂浩明:资本市场的一个理想运行模式,应该是多层次的,也就是即有主板,也有创业板,乃至店头交易模式下的三板,等等。这些不同层次的市场,分别承担了各自的任务,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要,同时又相互促进,营造一个和谐、繁荣、高效的资本市场体系。应该说,我国资本市场在形成多层次市场体系方面才刚起步,创业板的推出意味着实质性进展的开始。只要制定出相对完善的制度,同时加强监管,那么,主板与创业板的良性互动与发展,应该是可以预期的,相关的风险也是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的。
  成熟市场新股发行制度
  上世纪80年代,英国大力推动国有企业上市,在资金足额认购的基础上,既保证发行成功,还要量体裁衣。如果国有企业上市出现超额申购,首先保证散户人人有份,多余部分适当考虑中户,再有富余才考虑大户和机构。这种分配制度保证了所有小投资者的利益。
  德国投资者申购新股时,申购人先报单,监管部门做初步统计,然后公布中签分配情况:1996年11月,德国电信新股发行,散户每个账户都得到200股。机构、基金等分配方案与散户不同,但也是依照人人有份的原则,其数量也控制在不至于形成操纵的状态。
  香港投资者申购新股,是散户与机构分开申购,为照顾中小投资者利益,不少发行人及保荐人会在招股完成后宣布,无论资金大小、中签与否,都保证每一个有效申购账户至少配售1000股。形成了"人人有份"的惯例,也就是所谓的"红鞋制度"。
  在美国,自1972年《证券交易法》中针对限售股的条例颁布以来,已经进行过18次修改。限售股经过锁定期(通常为一年或六个月)后,每三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或四周内平均周交易量较大者,且三个月内转让证券超过5000股或市值超过50000美元时,转让者必须填写表格并向监管部门申报。(.新.财.经)
 创业板最大风险在于能否摆脱类主板化的路径
  改革新股发行是创业板的前提
  创业板紧锣密鼓,从上市管理办法到配套规则,从人员培训到系统测试,软硬件基本到位,这的确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件大事。然而,业界认为,创业板顺利启动的前提,无疑是饱受诟病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笔者认为,就中国中小企业的资质而言,选择一批优质的具有成长性的好企业没有任何问题,再加上管理办法对上市企业盈利门槛设置较高,类似纳斯达克等其他国家创业板所面临的企业经营和退市风险并不大。特别是,上市的中小企业一般都是民营资本控股,利益博弈关系简单,监管难度小,因此,创业板的风险并不比主板大。
  创业板的最大风险不在于上市企业的资质,也不在于创业板本身,而在于能否摆脱"类主板化"的制度路径。特别是在发行制度上,应彻底摆脱现有发行制度所造成的主板市场发行停摆的怪圈。
  从出台的创业板上市和交易规则看,在新股发行规则方面,我们没有看到一点进步和创新,而这正是创业板启动的真正障碍和制度风险。如果新股发行制度不改革,则不仅主板的一切病症会很快复制到创业板。而且,创业板会很快成为"圈钱"与"烧钱"并存的杀人市场。
  中国资本市场一切罪恶的根源,都与畸形的发行制度不无关系。从认识的层面看,笔者认同业界对现有发行制度的基本评价:第一,公平的缺失,在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导的发行制度下,公平的缺失表现在机构和中小股东的"机会"不均等,中小投资者的中签比例奇低。第二,机构垄断发行定价权,一级市场完全沦为机构的掠夺财富场所。第三,流通股比例太低,一方面使发行成为泡沫生产车间,另一方面,一股独大的结构导致整个公司治理失灵和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成为常态。
  如果创业板建立在这样一个无异于"金融抢劫"的畸形发行制度的台基上,则创业板未启动,基本可以宣告其不会成功。这是主板市场十八年来血淋淋的教训告诉我们的,将一个公平丧失、机构垄断、诚信丧失、违法频发、治理残缺、暴涨暴跌的发行制度移植到创业板,则创业板不仅会毁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最后一条通道,也会毁了整个中国资本市场回归正义的努力。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之所以迟迟未能启动,主要是利益的博弈使然。管理层并非看不到,发行制度的弊端和对中国股市的危害,年年表示要改革,可年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举措。因为发行制度涉及的利益太大,而大量利益集团的阻止绝非证监会可以改变的。发行制度一旦秉承公正的原则进行改革,无疑使机构丧失了一个合法的抢钱场所,这是机构和上市公司一直阻碍对发行制度进行改革的根本原因。对于大股东而言,改变新股发行制度,意味着大股东必须在上市时拿出更多的流通股比例,这样会降低市盈率,圈钱的额度当然与现在不可同日而语。另外,证监会本身也没有改革的动力,笔者认为,证监会应该放弃更多的审批权,包括彻底废除有名无实、基本沦为寻租场所的发审委制度,而这是证监会最不愿意看到的。
  因此,现在的问题不是发行制度如何改,技术问题早已不是问题。而是应该由谁来主导发行制度改革,这是发行制度成败的关键。前段时间,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正在就发行制度改革征求机构的意见,这种做法本身就很不妥当。发行制度就是要改革机构在发行中的强势地位和特权,单单去征求他们的意见,不是与虎谋皮吗?把众多普通投资者排除在新股发行改革之外,与利益集团关起门来讨价还价,最后会强加给民众的只能是一个依然不公平的方案。
  对于新股发行制度,国外很多好的做法可以直接移植,无须浪费任何智慧和时间。特别需要强调的两点是:一、废除首日不设涨停的制度,避免机构恶炒;二、扩大流通股比例,第一大股东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这样,一方面可以压缩泡沫,一方面因为大股东担心控制权旁落而不敢轻易减持股份,也易于形成大股东的诚信和良好的公司治理。(.新.财.经)
mysky321  金钱 +100  6.1--6.7 共6天工资 2009-6-8 19:32:30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全部回复
2009-6-5 22:49:00
这不是全文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9-6-6 22:47:00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相关推荐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说点什么

分享

扫码加好友,拉您进群
各岗位、行业、专业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