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gmoo 发表于 2009-10-9 12:39 
请问:
(1)这里,“逻辑和数学的程序”究竟指什么?是否但凡有人使用“逻辑与数学”,他们就是在建 ...
强烈建议你阅读一下Mises《人的行为》(夏道平译,台湾远流出版社),尤其是第二章 行爲科學的一些認識論的問題,77页。
(1)关于人类行为学(Praxeology),它是一个公理演绎体系,其公理即是“人行为”(Human being acts)。这是一个自明的正确的公理。其采用的是Verbal logic,不同于数理逻辑。虽然都是形式逻辑。
(2)公理如果正确,推理过程又无误,你就不能不接受其结论。倘若有人提出一个不同于“人的行为元范”的元范作为推理出发点,那么,我们首先应该检视这个出发点——元范的正确与否。
也即是说,一个理论,倘若出发点只是些自以为是的假设,那么,无论其推理过程如何严密,对其结论也应当保持高度的怀疑。